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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地鐵上班遇踩踏受傷,能否認定工傷?

  2015年4月20日早上,王濤在上班途中,於(yú)深圳黃貝(bèi)嶺地鐵站換乘時遭遇踩踏事件,導緻左髌骨下極粉碎性骨折、左髌韌帶部分斷裂。深圳地鐵黃貝(bèi)嶺站出具證明,證實該事件因一名乘客暈倒引發乘客恐慌奔跑,王濤因此受傷。

  工傷認定争議

  2015年8月4日,王濤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5年9月28日 ,人社局作出《深圳市工傷認定書》,認定王濤的受傷情形不屬於(yú)或不視同工傷。王濤不服,先後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fù)議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均未獲得支持。

  一審判決:一審法院認爲,王濤受傷的原因是地鐵站台内人員恐慌踩踏事故,不屬於(yú)城市軌道交通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 ,因此駁(bó)回王濤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認爲現有法律法規未對城市軌道交通事故作出明確(què)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定義,王濤的受傷不屬於(yú)城市軌道交通事故,不符合工傷認定情形。

  本案争議焦點在於(yú)踩踏事件是否屬於(yú)城市軌道交通事故。人社局及法院均認爲 ,踩踏事件屬於(yú)意外事件,而非城市軌道交通事故。盡管王濤引用《國内外城市軌道交通事故案例評析》等資料主張踩踏事件應認定爲城市軌道交通事故,但法院認爲這些資料不具備(bèi)法律效力,不能作爲認定依據。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王濤的受傷未被認定爲工傷。該案例提醒勞動(dòng)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件時,需明確(què)事件性質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

  相關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chē)事故傷害的應當(dāng)認定工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爲車(chē)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财産(chǎn)損失事件。

  案号:(2016)粵(yuè)03行終(zhōng)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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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5-03-0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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