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位置您現在的位置: 首頁>勞動法規

行業新聞
法律專區

工傷認定中證人證言前後不一緻 ,如何採信?

  案情簡介

  申請人葉某與義烏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被單位派遣至衢州某酒店廚(chú)房從事切配工作。葉某於(yú)2019年6月26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述2019年4月1日11時左右,在酒店廚(chú)房拿杯子倒開水時因地面有水漬,與工友鄭某某發生碰撞後滑倒,導緻右手被地上的玻璃碎片割傷,要求認定爲工傷。

  用人單(dān)位稱(chēng),葉某所受傷害系其爲尋求樂趣與同事嬉戲打鬧導緻,非因工作原因受傷,不應認定爲工傷。

  調查過程

  因事發現場監控視頻已超期覆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葉某提供的證人鄭某某進行瞭(le)詢問。在調查核實中發現,鄭某某在書面證詞中述說其到廚房拿醋時與葉某發生碰撞,但在筆錄中則叙述其是在廚房倒好開水時與葉某發生碰撞後緻葉某摔倒受傷,兩次描述的情況不一緻。爲查明事實真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鄭某某進行再次調查核實,經後續兩次詳細詢問,鄭某某均告知葉某受傷原因是與其嬉戲打鬧時摔倒後被玻璃碎片割傷,而非與其發生碰撞受傷,且鄭某某承認第一次筆錄中描述的並(bìng)非事實,而是葉某爲達到認定工傷的目的教使其故意隐瞞事實,作出與事實不符的證詞。

  爲進一步查明事實充實證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又先後(hòu)向葉某一起工作的6名同事調(diào)查核實。6名證人均證實葉某受傷系與鄭某某嬉戲打鬧摔倒所緻。

  因此,根據調(diào)查核實情況,葉某雖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chǎng)所受傷,但非因工作原因受傷,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的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情形 ,不應認定爲工傷。

  案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dān)位 、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此規定賦予瞭(le)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案件可以進行調查核實的權力。

  在工傷認定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但由於(yú)一些未參保工傷職工往往在工傷發生後數月才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原始的證據資料未加保存,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隻能通過證人的調查筆(bǐ)錄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判斷。

  在本案中,鄭某某是葉某受傷的直接關系人,也是該案件最重要的證人。根據證人證言的優先證據規則,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yú)傳(chuán)來證據,因此,鄭某某的證言優於(yú)其他工友的證言,且鄭某某第一次的證言證明效力亦優於(yú)後面所做的證言。在此種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直接關系人鄭某某的前後不一緻的證言如何進行事實判斷是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最關鍵因素。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綜合證人身份 、證人證言變化原因以及其他工友的證言對鄭某某的多次證明進行瞭(le)綜合分析,鄭某某爲酒店的傳菜工,非葉某同公司員工,鄭某某是葉某提供的證人。鄭某某在後兩次筆錄中述說其第一次筆錄中描述的並(bìng)非事實,而是葉某爲達到認定工傷的目的教使其故意隐瞞事實,作出與事實不符的證詞。且說明當時幫助葉某做僞證的原因亦是因爲自己與葉某的受傷有直接關系,如葉某認定工傷可免於承擔民事責任。同時,調查核實中發現,葉某在工傷事故報告及筆錄中描述摔傷原因亦不一緻,作爲受傷職工本人,葉某陳述前後矛盾,缺乏可信度。

  綜合證人筆(bǐ)錄及葉某所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瞭(le)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推薦新聞: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5-01-16 16:02

中國勞動關系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1、本網轉載其他媒體稿件是爲傳播更多的信息,此類稿件不代表本網觀點,本網不承擔此類稿件侵權行爲的連帶責任。
2、
凡本網的所有原創作品,包括标有“中國勞動關系網”版權LOGO的圖片,版權均屬於中國勞動關系網,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範圍内使用,並注明“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和作者姓名。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将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您因版權等問題需與本網聯絡,請在15日内聯系junbo@hr6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