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位置您現在的位置: 首頁>勞動法規

行業新聞
法律專區

上下班合理路線必須是最近路線嗎?

  孫某是大連某汽車(chē)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職工,公司上下班時間爲8:00——17:00。2020年5月23日7時25分,孫某騎自行車(chē)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孫某負此次事故同等責任。

  公司認爲,孫某平時從家騎自行車到單位上班的路線是:穿行西郊工業園區興工大街,不經過瓦交線,直接從公司西門進入,興工大街平坦、車少,易於(yú)騎行,是上下班最短距離的合理路線。而孫某事故發生地是鑽石街,該街車流量大,有一段長(zhǎng)距離的坡路,隻适合推行,不适合騎行,綜合考慮騎行的安全性和困難性,該路線不應當認定爲上下班的合理路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爲孫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認定孫某爲工傷。大連某汽車(chē)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法院維持瞭(le)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dāng)認定爲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chē)事故傷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爲‘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内往返於(yú)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dān)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分析

  職工爲上下班而往返於住所和公司之間的路線,不能機械地理解爲從公司到職工住所之間的最近路徑 ,合理的上下班路線並(bìng)非固定的、唯一的最短、最佳路線,對此要作出全面、正確的理解 ,職工爲上班而往返住處和工作單位間的合理路徑可以視爲合理的上下班路線。根據日常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職工爲上下班而往返於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可能有多種選擇。隻要在職工爲瞭(le)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時間内往返於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屬於“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根據導(dǎo)航路線來看,孫某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在公司正門附近,事故發生地點所在路線雖非上班最佳路線,但也屬於(yú)上下班的合理路線之一,可以認定交通事故發生在上下班途中,故應予認定爲工傷。

 

推薦新聞:以完成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要給補償金嗎?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12-26 16:21

中國勞動關系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
1、本網轉載其他媒體稿件是爲傳播更多的信息,此類稿件不代表本網觀點,本網不承擔此類稿件侵權行爲的連帶責任。
2、
凡本網的所有原創作品,包括标有“中國勞動關系網”版權LOGO的圖片,版權均屬於中國勞動關系網,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範圍内使用,並注明“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和作者姓名。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将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您因版權等問題需與本網聯絡,請在15日内聯系junbo@hr6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