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皮件廠女工邱某,1993年11月與該廠簽定5年勞動合同。邱某於(yú)1998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間花費檢查費、接生費、住院費、手術費等醫療費用1470元。而廠裏規定生育費用採(cǎi)取包幹的辦法,一次性
付給邱某2000元。邱某認爲2000元的标準太低,加上生育津貼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廠裏認爲企業女職工多,不能負擔太多的生育費用,隻能實行包幹的辦法。況且,邱某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爲此,邱某於(yú)1998年向當地勞動仲裁機關提出申訴,要求廠裏爲其報銷全部生育醫療費用和支付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分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勞動部管理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應該負擔邱某的生育醫療費用,並(bìng)支付其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不能採(cǎi)取包幹的辦法。
結論:企業撤銷生育費(fèi)用包幹的辦(bàn)法
企業支付邱某生育津貼1984.5元,報(bào)銷醫療費(fèi)用1470元,共計34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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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廣州日報 |
時間: 2008-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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