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工會等社會團體開展多種形式的醫療互助活動(dòng)。鼓勵和引導(dǎo)各類組織和個人發展社會慈善醫療救助。
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以城鄉流動的農民工爲重點積極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以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爲重點改進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妥善解決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問題。簽訂勞動合同並(bìng)與企業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要按照國家規定明確(què)用人單位繳費責任,将其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其他農民工根據實際情況,參加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務工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積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适應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險産品,簡化理賠手續,方便群衆,滿足多樣化的健康需求。鼓勵企業和個人通過參加商業保險及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解決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確(què)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積極提倡以政府購買醫療保障服務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bàn)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
(七)建立健全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加快建立以國(guó)家基本藥物制度爲基礎(chǔ)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群衆安全用藥。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中央政府統一制定和發布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並(bìng)重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藥特點,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和數量。建立基本藥物的生産供應保障體系,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基本藥物實行公開招标採購,統一配送,減少中間環節,保障群衆基本用藥。國家制定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在指導價格内,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招标情況確定本地區的統一採購價格。規範基本藥物使用,制定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将基本藥物作爲首選藥物並(bìng)確定使用比例。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物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於(yú)非基本藥物。
規範藥品生産流通。完善醫藥産業發展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嚴格市場準入和藥品注冊審批,大力規範和整頓生産流通秩序,推動醫藥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藥産業結構優化升級,發展藥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促進藥品生産、流通企業的整合。建立便民惠農的農村藥品供應網。完善藥品儲備(bèi)制度。支持用量小的特殊用藥、急救用藥生産。規範藥品採(cǎi)購,堅決治理醫藥購銷中的商業賄賂。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建立藥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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