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某,女,1975年5月15日生,1994年入職遼(liáo)甯(níng)某公司。
2025年1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yú)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國務院關於(yú)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bàn)法》實施,焉某於(yú)2025年1月2日向公司遞交《企業職工延遲退休申請表》,提出書面延遲3年退休申請,申請延長時間爲2025年8月15日至2028年8月15日。
2025年1月9日,公司召開審議部分職工申請延遲退休的專題會議,並(bìng)於(yú)當日作出決議,“考慮公司目前超員現狀,會議不同意焉某等7人延遲退休申請。”
焉某於(yú)2025年3月3日申請仲裁,仲裁委以“申請人所述非本委受案範圍”爲由,於(yú)當(dāng)日作出(2025)不字第37号不予受理通知書。
焉某不服,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公司批準她提出的延遲(chí)退休三年的申請,延續勞動(dòng)合同至2028年8月15日。
一審判決:焉某有選擇延遲(chí)與不延的權利,單(dān)位也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權利
一審法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用人單(dān)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biàn)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适用本法。
本案中焉某提出彈性延遲退休引發的争議,本質上是關於(yú)勞動合同履行或變(biàn)更的争議,涉及勞動關系的具體内容,雙方争議的事項屬於(y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範圍屬於(yú)勞動争議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cǎi)用書面形式。《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緻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明確(què)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延遲退休時間確(què)定後,不再延長。”
焉某於(yú)2025年8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彈性延遲退休屬於(yú)變更勞動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依據上述規定,焉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而希望彈性延遲退休,那麽需要雙方協商一緻,並(bìng)變更勞動合同中的相關款。焉某有選擇延遲與不延的權利,單位也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權利,焉某彈性延遲退休的意願並(bìng)不直接構成勞動合同必須延續的理由。
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崗位需求、人力成本等決定是否同意職工延遲退休,公司召開瞭(le)專題會議並(bìng)基於經營需求不同意焉某彈性延遲退休亦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對焉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jué)駁(bó)回焉某的訴訟請求。
焉某不服,提起上訴,認爲公司違背職工意願,違法強制職工選擇退休年齡。因本人身體健康,精力充沛,響應國家号召,熱愛(ài)本職工作。五十歲還很年輕,完全可以勝任本職工作,更好的爲人民服務,且本單位嚴重缺人,單位雇傭多名臨時工,臨時工不具備(bèi)資格證,無證上崗是十足的安全隐患。而她是幾十年的老化驗員,不僅有資格證,而且技術成熟,主要是熱愛(ài)工作,願意爲人民服務,作爲國企,理應響應國家号召,在延遲退休實施過程中起到表率作用,充分尊重職工意願,讓自願延遲退休的職工發揮潛能,爲國家爲社會做出更多的貢獻。
二審判決:是否可以延遲(chí)法定退休年齡,需用人單(dān)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
二審法院認爲,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yú)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及《國務院關於(yú)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並(bìng)經争議雙方認可,焉某應於(yú)2025年8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依據《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4】94号)第四條規定,是否可以延遲法定退休年齡,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焉某向公司申請延遲退休,系焉某向公司發起協商要求,公司針對焉某的延遲退休申請經過公司專題會議讨論決定不同意焉某延遲退休申請,即應視爲就延遲退休不能協商一緻,公司作爲用人單位有根據自身經營情況依法決定是否繼續留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用工自主權,確(què)定不再留用並(bìng)未剝奪焉某的合法權益,僅是産生不能協商一緻延遲退休的結果,因此,焉某退休時間應依法定退休年齡計算。焉某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jué)如下:駁(bó)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号:(2025)遼(liáo)09民終(zhōng)804号
推薦新聞:拒絕調崗不去新崗報到,堅持在原崗打卡算曠工嗎?
|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5-10-27 14: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