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在某房産(chǎn)中介公司任職,其配偶於(yú)某新房售樓部工作(非房産(chǎn)中介公司合作方)。
房産(chǎn)中介公司表示,小張配偶的工作與公司之間存在競争關系,該情形屬於(yú)公司管理規範中規定的“利益關系禁止的情形”。爲防止不正當利益輸送,多次與小張進行溝通,要求他自行整改,整改方式不做要求。
小張表示,自己不可能離婚,且配偶從(cóng)事房地産(chǎn)行業十幾年,即使換工作也還是在同一個行業。
後房産(chǎn)中介公司以小張違反公司管理規範爲由決定解除勞動(dòng)合同,小張不服,提起訴訟。
法官通過仔細查閱資料、審查相關證據發現,小張於(yú)2016年入職房産中介公司,而該公司爲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所适用的管理規範於(yú)2021年5月起施行,在此之前並(bìng)未禁止員工配偶在非合作方從事經紀業務,故該管理規範的施行必然會影響包括小張在内的員工的切身利益,但房産中介公司制定、施行該管理規範並(bìng)未通過民主協商程序依法制定。
錦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根據該管理規範的内容,屬於(yú)利益關系禁止情形的需進行整改,雖對(duì)整改方式不做要求,但整改結果要求爲無利益關系禁止情形。
即使按照該管理規範的規定,小張屬於(yú)“配偶/直系親屬利益關系禁止情形”,爲避免利益輸送的風險,房産中介公司應當積極採(cǎi)取更合理的方式避免風險。但房産中介公司既沒有主動調整他的工作區域(即小張任職回避與其配偶在工作領域接觸),也沒有爲其提供其他合适的崗位,僅要求小張自行整改。
在此種情形下,其他整改方式可能影響小張的婚姻家庭生活或者其配偶的就業選擇權,不具有合理性且超越用人單(dān)位勞動管理的範疇(chóu)。
房産(chǎn)中介公司行使用工管理權不合理,侵害小張作爲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房産(chǎn)中介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法院依法判決房産(chǎn)中介公司向小張支付賠償(cháng)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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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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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5-04-09 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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