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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午休時打球猝死能否算工傷?

  工傷認定一直是勞動法律領域中備受關注的焦點問題。其核心标準是“因工作原因”,但在員工自發組織的娛樂活動中,這一标準往往變得模糊不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需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要素之一,或者符合“視同工傷”的特殊情形(例如因公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等)。近年來,多地出現瞭(le)員工在非工作時間參與同事間自發組織的打球、徒步等活動受傷後被認定爲工傷的案例,這使得不少企業陷入瞭(le)“想促進員工關系卻怕擔責”的兩難境地。企業既擔心因限制活動顯得不近人情,又害怕一旦出事要背負沉重的法律責任。這種戰戰兢兢的背後,正是工傷認定邊界模糊帶來的系統性焦慮。不過 ,據新聞報(bào)道,近日平谷法院的一則案例爲大家緩解瞭(le)一點焦慮。

  基本案情

  李先生是某公司的高級業務經理。去年1月某日中午11時30分左右,他與公司董事兼總經理趙某等五人前往公司附近的羽毛球館打球。在下場(chǎng)休息時,李先生突然倒地,送醫後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公司随後提出瞭(le)工傷認定申請。然而,人社部門經調查後作出瞭(le)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李先生的妻子張女士不服這一決定。她認爲,公司董事趙某建立瞭(le)羽毛球微信群、組織瞭(le)事發當天的活動並(bìng)預定瞭(le)場地,而且活動是爲瞭(le)公司内部比賽備戰。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然而,公司代理人否認事發當天的活動是公司爲備戰比賽而組織的。公司提出,涉案的微信群並(bìng)非公司組建,群的性質是球友群,群成員中有的並(bìng)非公司員工。而且,午休約球是員工多年自發的習慣 ,誰組織、誰參加全憑自願,事發當天的活動具體由誰組織也不清楚。

  三、法院判決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爲,通常情況下,如果是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比賽、團建等活動或者是爲瞭(le)備戰比賽而參加單位組織的日常訓練活動,會具備事先通知、統一組織等特點。在本案中 ,根據當事人陳述、在案證據以及查明的事實,球友群是員工自發組建的,事發當天的活動僅爲微信群内的“約球”,並(bìng)沒有證據證明與公司内部羽毛球比賽有關 。因此,法院對張女士的主張難以採信。人社部門的決定並(bìng)無不當。據此,法院認爲,張女士的訴求缺乏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爲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在上述規定中,員工參加活動會被認定工傷,主要是經查證該活動是由用人單位組織或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的。但在實際操作中,這個邊(biān)界非常難以分清。

  例如,在個别案例中,有法官認爲:員工自發的打球活動客觀上增強瞭(le)團隊凝聚力,間接服務於(yú)企業利益,屬於(yú)“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活動”;還有法官認爲,活動中有企業管理者參與,則可視爲“企業對活動的默許或支持”,進而将活動與工作建立關聯。這種對“關聯性”的寬泛解讀,讓很多企業非常被動。也就是說,即使活動完全由員工私下組織,隻要能被牽強地與“團隊建設”“企業隐性利益”挂鈎,就可能被納入工傷範疇。

  所幸,平谷法院的這則判決符合法律規定,也明確瞭(le)工傷認定的邊界。本案中,李先生是在午休時間打球,午休屬於員工可自由支配的休息時段,並(bìng)非法定工作時間。而且打球地點在公司附近的羽毛球館,而非工作場所,活動目的是休閑娛樂,與工作任務、工作内容無直接關聯,不符合工傷認定的“三工原則”。人社部門和法院的決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如果因爲同情家屬或者考慮與領導同事打球就放寬工傷認定标準,反而會導緻工傷邊界模糊。這不僅會使工傷基金承受更大的壓力,也會影響真正因工作受傷人員權益的保障。該判決堅守瞭(le)法律底線,體現瞭(le)法理優先,有助於(yú)維護工傷認定法律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避免類似案件随意認定工傷情況的發生。

  從員工關系的角度來看,本案也給企業管理帶來瞭(le)一些啓示。爲瞭(le)避免員工之間自發的活動被認定爲工傷,企業應當從以下六個方面著(zhe)手:

  (一)明確活動性質

  確(què)保活動完全是員工個人行爲,與工作無關。例如,活動由員工自行發起,費用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場地、交通工具和活動設備(bèi)等均由員工自行安排,公司未參與組織、策劃,也未從中受益。

  (二)避免公司介入

  企業及管理者需避免對自發活動的任何形式的“背書”。不允許使用公司場地、設備支持活動,不允許管理者以職務身份參與組織,不将活動照片、視頻用於(yú)企業宣傳。即使員工邀請管理層參與,也應明確以“個人身份”參加,並(bìng)在事後通過内部渠道聲明該活動與公司無關。這種“零介入”原則,能從根本上切斷活動與“工作原因”的關聯鏈條。

  (三)做好安全提示

  盡管是員工自發活動,公司可通過内部公告、員工手冊等方式,提醒員工在參(cān)與各類非公司組織的活動時注意自身安全,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對於(yú)一些高風險的自發活動,如戶外探險、極限運動等,公司可特别強調風險,建議員工謹慎參(cān)與。

  (四)簽署相關聲明

  對於(yú)部分員工自發組織且風險較高的活動,可要求員工簽署自願參(cān)加聲明。聲明中注明活動爲員工自發組織,與公司無關,員工需自行承擔活動中的一切風險,包括受傷等情況。

  (五)關注活動動态

  公司可通過員工溝通渠道、日常觀察等方式,瞭(le)解員工是否有組織或參與一些可能存在風險的自發活動。若發現此類活動,在不幹涉員工個人自由的前提下,可适當提醒員工注意安全,同時避免公司因知曉卻未採(cǎi)取任何措施而被認定存在管理不善的責任。

  (六)購買商業保險

  雖然公司對員工自發活動通常無工傷賠償責任,但爲瞭(le)體現人文關懷和降低員工因意外受傷帶來的經濟壓力,公司可考慮爲員工購買一些商業意外險,作爲一種福利措施。這樣即使員工在自發活動中受傷,也可通過商業保險獲得一定的賠償,減少因工傷認定問題産(chǎn)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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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5-08-22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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