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著(zhe)新就業形态的蓬勃發展,外賣騎手等靈活就業群體的權益保障問題日益受到關注。近期,一起關於外賣騎手辦理健康證明是否屬於雇主責任險理賠範圍的案件引發瞭(le)廣泛讨論,爲相關責任保險的界定提供瞭(le)重要參考。
案件回顧
某餐飲配送公司爲雇員外賣騎手阚某投保瞭(le)雇主責任險,保險金額爲每人65萬元,並(bìng)附加瞭(le)個人第三者責任險,保障限額爲40萬元。根據保單“特别約定”,該保險承保被雇傭人員在從事“被保險人業務有關工作”時,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财産損失的直接實際損失。
一天,阚某受公司指派,駕駛電動自行車前往定點醫院辦(bàn)理健康證明。途中,他與錢某發生碰撞,導緻錢某受傷。經交警認定,阚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錢某無責。餐飲配送公司賠償錢某7.1萬元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然而,保險公司認爲,辦(bàn)理健康證明不屬於(yú)“被保險人業務有關工作”,且事故未發生在送餐途中,因此拒絕賠償。餐飲配送公司随後将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在保險責任範圍内賠償7.1萬元。
法院判決與理由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賠償(cháng)餐飲配送公司保險金7.1萬元,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認爲,本案的争議焦點在於(yú)外賣騎手辦(bàn)理健康證明是否屬於(yú)雇主責任險附加個人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範圍。認定“被保險人業務有關工作”,需綜合考量多個因素,包括被保險人的經營範圍、勞動者工種、所從事工作對其完成業務的必要性以及是否受企業指派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産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健康證明是外賣騎手等餐飲工作人員必須辦(bàn)理的證件,與外賣騎手的主要工作緊密相關,直接影響其能否實施接單配送行爲。此外,阚某前往定點醫院辦(bàn)理健康證明也是受公司指派。因此,法院認定阚某辦(bàn)理健康證明屬於(yú)從事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工作,其在該過程中發生的緻人損害事故屬於(yú)附加個人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範圍,保險公司應依照保單約定賠付保險金。
典型意義
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義。新就業形态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地點和内容相對靈活,認定其行爲是否屬於(yú)相關責任保險中的“業務有關工作”,需要依據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結合法律規定、企業經營範圍、勞動者從(cóng)業類型、行爲的必要性及是否受企業指派等因素綜合考量。
設置雇主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保險的初衷是分散新就業形态勞動者的職業傷害風險以及緻第三人損害的風險,保障勞動者和受害人的權益。不論勞動者與企業是否建立勞動關系,企業是否參加新就業形态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都應鼓勵企業通過購買雇主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保險,保障遭受職業傷害的勞動者及因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能夠及時獲得醫療救治或經濟補(bǔ)償。這不僅有助於(yú)分散平台企業和平台用工合作企業的風險,還能推動新業态經濟的健康規範發展。
通過這起案例,我們看到法律在保障新就業形态勞動者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也爲相關企業和勞動者在購買保險、處理糾紛時提供瞭(le)有益的參(cān)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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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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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5-05-13 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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