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公司的職工,有一次在公司食堂用午餐的過程中,因吃酸菜魚時不慎誤咽魚刺,經南京市鼓樓醫院住院治療,診斷(duàn)爲食管異物伴穿孔。入院後在全麻下進行瞭(le)食管異物取出術,住院十天。
林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qǐng)。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jué)定書》,認定林某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的情形,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jué)定。
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爲他在單位食堂用午餐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用餐的地點在單位食堂,食物系單位提供,用午餐的行爲除瞭(le)滿足自身生理需要也是爲在爲下午的工作做必要的準備(bèi),所受事故傷害應當依法認定爲工傷。
人社局辯稱,林某在單位食堂用餐的過程中,因吃酸菜魚時不慎誤咽魚刺,導緻食管異物伴穿孔,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及《關於(yú)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認定工傷的規定,本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bìng)無不當。
法院認爲,《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原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yú)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既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從事生産(chǎn)經營活動直接導緻的事故傷害,也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於(yú)本單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
林某在公司食堂用餐,吃酸菜魚時不慎誤咽魚刺,導緻食管異物伴穿孔,並(bìng)非因公司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關於(yú)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市人社局依據其職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林某要求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法院判決如下:駁(bó)回原告林某的訴訟請求。
案号:(2014)建行初字第86号(當(dāng)事人系化名)
工傷保險中有關(guān)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chǎng)所的認定如何把握?
依照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重點圍繞工作原因進行。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是工傷認定的輔助要素,在工作原因無法查明時,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的因素可以用來認定是否屬於(yú)工作原因。比如,對於(yú)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居家辦公,有證據證明職工在工作時間確(què)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工傷認定。
根據指導案例40号(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産(chǎn)業園區勞動人事局工傷認定案)的裁判要旨,“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實踐中,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是否屬於(yú)工作或者作爲工作安排的活動、是否屬於(yú)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於(y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是否屬於(yú)工作期間在合理場所解決必需的基本需求等因素。
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yú)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dān)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dān)位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完成用人單(dān)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加班時間等。
對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yú)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職責所需的合理區域,包括但不限於(yú):(一)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産(chǎn)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二)職工爲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三)職工因工作來往於(yú)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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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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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5-05-09 1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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