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某系某電子公司員工,根據該電子公司規定,上下班時間爲8時至12時和14時至18時。2023年8月23日17時53分,盧某下班打卡後離開單(dān)位,結果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盧某不幸死亡。經交通事故認定,盧某不負主要責任。爲此,盧某親屬向人社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但是公司認爲,盧某當天是私自早退,不屬於(yú)正常上下班,不能算作是工傷。
經查,盧某自2023年2月入職起至事故發生當(dāng)天的打卡記錄均顯示盧某的實際下班打卡時間大都集中在17時50分至18時之間,電子公司並(bìng)未以此考勤對盧某作出相應管理措施。
處理結果
人社局認定盧某死亡爲因工死亡。電(diàn)子公司不服,先後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和二審,兩審法院均維持瞭(le)人社局的工傷認定結論。
法律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chē)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據此,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隻要本人對事故的發生不承擔(dān)主要責任,就應當認定爲工傷。
關於(yú)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yú)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号)第六條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爲目的、在合理時間内往返於(yú)工作單(dān)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爲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某電子公司雖然規定盧某的下班時間爲18:00,但從2023年2月至事故發生當天長達半年的打卡記錄顯示,盧某的實際下班打卡時間大都集中在17時50分至18時之間,公司從未表示異議。事發當天盧某已於(yú)17時53分進行瞭(le)下班打卡,該時間既未超出盧某常規的下班時間範圍,也未能否定盧某以下班爲目的離開公司的事實。另外,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及地點均屬於(yú)盧某從公司返回其住所的合理時間及路線範圍。因此,盧某死亡屬於(yú)因工死亡,應當認定爲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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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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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5-05-08 1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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