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法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員工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是否需要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後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若不續簽是否需支付2N賠償金,一直是勞動争議中的熱點問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以及北上廣深等地的法院均對此問題給出瞭(le)明確(què)意見,以下是相關内容的整理與總結:
一、最高人民法院意見
202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網刊載瞭(le)《法答網精選答問(第六批)》,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是否享有續訂選擇權的問題進行瞭(le)答疑。最高法明確(què)指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的,除勞動者主動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若拒絕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於(yú)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承擔法律後果,即支付賠償(cháng)金。
此外,如果勞動者在兩次固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工作,用人單(dān)位未表示異議但未訂(dìng)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未訂(dìng)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二、人社部意見
2025年2月12日,人社部在官網回複瞭(le)關於(yú)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續簽如何賠償的問題。人社部指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有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主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續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cháng)金,即經濟補(bǔ)償(cháng)标準的二倍。
三、北京高院意見
北京高院在《關於(yú)審理勞動争議案件解答(一)》中明確(què)指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無權選擇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續訂,屬於(yú)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cháng)金。
四、上海高院意見
上海高院在2025年1月1日起實行的《勞動争議法律适用疑難問題研讨觀點(diǎn)摘編(biān)》中指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以用人單位是否有續訂意願爲判斷因素。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續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dān)法律後果,支付賠償(cháng)金。
五、廣東高院及廣深法院意見
廣東高院在《關於(yú)審理勞動人事争議案件若幹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中明確(què)指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續訂,屬於(y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cháng)金。
廣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在相關案例中也明確支持瞭(le)這一觀點,認爲用人單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拒絕續訂的,屬於(yú)違法解除,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有權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續訂,将被認定爲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二倍經濟補(bǔ)償(cháng)标準的賠償(cháng)金。這一觀點已在全國範圍内基本統一,用人單位需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避免因違法解除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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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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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5-02-20 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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