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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風停工10個勞動法問題,最權威的解答來瞭!

  2025年9月23日,超強台風“桦加沙”來襲,廣東多地宣布“五停”,即停課、停工、停産(chǎn)、停運、停業 。深圳市也在9月23日發布防台風防汛緊急動員令,也宣布在全市範圍内實行“五停”,其中停工、停業、停市於(yú)14時起執行,9月24日繼續“五停”。

  面對台風天氣導緻的強制停工,用人單(dān)位又該如何合法合規地處(chù)理相關勞動關系問題?

  一、台風來瞭,用人單位必須停工嗎?

  是的,在政府發(fā)布相關強制停工指令後,用人單(dān)位必須停工。

  根據《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宣布採(cǎi)取停工、停産(chǎn)等措施時,除承擔搶險救災和保障社會基本運行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外,其他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執行 。

  本次台風“桦加沙”來勢洶洶,被界定爲超級台風,廣東多地政府部門都發布瞭(le)緊急動員令,要求單位停工停産(chǎn)(具體時間按地方政府要求執行)。因此,除瞭(le)必要的搶險和民生保障人員外,所有用人單位都必須遵守該指令,安排停工。

  另外,《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條也規定,在台風黃色、橙色、紅色預警信号生效期間,用人單(dān)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chí)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

  用人單位需注意的是,《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第六十七條明確(què)指出,未按照規定停工的單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将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chù)罰 。

  二、台風期間停工的性質是什麽?是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嗎?

  台風期間基於(yú)政府部門要求的停工既不是休息日,更不是法定節假日,是一種保障勞動者生命财産(chǎn)安全的臨時性、強制性措施。

  大家都知道,法定節假日(13天)和休息日(周六日)是勞動(dòng)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權利,是法律的規定。而台風停工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政府爲防災避險作出的臨時決定,它的性質與法定假期完全不同。它不是給勞動(dòng)者一個額外的假期,而是爲瞭(le)在極端天氣條件下最大限度的保障其人身安全。

  如前所述,政府發(fā)布的停工令具有強制性 ,用人單(dān)位必須執行。

  三、停工期間 ,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嗎?

  我個(gè)人認爲,原則上不應該(gāi)支持。

  在政府部門已明確(què)發布“停工”指令的情況下,不應再要求員工工作 ,即便是居家辦(bàn)公。當然,雙方協商一緻,員工同意的除外。

  一邊是政府要求停工,一邊是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家上班 ,實質上並(bìng)未“停工”,隻是改變瞭(le)工作地點而已。

  四、如果公司安排在家上班,員工拒絕構成違紀或曠工嗎?

  我認爲不構(gòu)成 ,在政府要求停工情況下,員工可以拒絕(jué)公司的在家上班要求,理由如下:

  1、《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第四十條明確(què)規定,除承擔搶險救災和保障社會基本運行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上述措施(即五停)。如前所述,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家辦公,等於(yú)變相“開工”而非“停工”。

  2、停工令是政府部門發布的具有強制性的公共管理指令,應當(dāng)強制執行而不是變(biàn)通操作。

  “停工”字面意思就是停止工作,不是停止到崗或居家辦(bàn)公。在法律解釋上,首先應當遵循文義解釋。如果政府的意思是居家辦(bàn)公,完全可以用更精確(què)的表述,例如“全市實行遠程辦(bàn)公,非必要不外出”。既然政府要求停工,就是暫停非必要的社會經濟活動。

  我覺得可以這樣理解 ,停工令是爲瞭(le)讓整個社會系統進入一種靜默或最低運行狀态,以集中資源應對災害、減少潛在風險、並(bìng)保持應急渠道的暢通。在非常時期,個人的勞動義務需要讓位於社會整體的公共安全和防災秩序。

  3、停工令不僅僅是針對單位的,也是針對個人的。條例明確(què)“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上述措施”。這也是爲瞭(le)給市民留出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去履行家庭和個人的防災責任。比如員工需要加固門窗、儲備物資 、照顧家中的老人和孩子、随時準備應對突發狀況(如漏水、停電)。這些都是保障其生命财産安全的必要行爲。作爲用人單位,你在這個非常時期要求員工居家辦公,是不是有點過分瞭(le)?

  有觀點認爲可以參(cān)考疫情期間的“遠程辦(bàn)公”規則處理,我認爲不行。台風停工有地方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屬突發情況 ,來得快去的也快,通常最多也就一兩天時間 ,對用工帶來的影響在可接受範圍内。而疫情不一樣,一停工可能就達幾個月時間,允許在家辦(bàn)公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4、從(cóng)另外一個角度看,如果允許單位安排在家上班,也會産(chǎn)生新的不公和管理難題。

  對於(yú)那些工作性質無法遠程辦公的員工(如生産線工人、線下服務人員),就是實打實的“停工”瞭(le),因爲他們客觀上沒法在家上班。而那些可以遠程辦公的員工卻要繼續工作。大家都領正常工資 ,卻承擔瞭(le)不同的勞動義務,是不是不公平?

  台風期間,員工也可能因斷電(diàn)、斷網無法正常工作。這時候 ,如何界定員工是否在崗?是否算作消極怠工?工作成果不達(dá)标,責任在誰?這些都容易引發新的勞動争議。

  五、台風期間因政府通知停工,這天可以不發工資嗎?

  不能,需要正常支付工資(zī)。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dān)位停工、停産(chǎn)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單(dān)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多數地區都由類似的地方規定。比如《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産(chǎn) ,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zhǎng)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台風屬不可抗力,完全可以視爲是“非因勞動者原因”導緻停工情形。就算是員工當(dāng)天沒有提供勞動 ,用人單(dān)位也應依法支付正常工資。

  六、台風停工當日,用人單位能否安排當天補休之前休息日的加班時間?

  不可以。

  這種騷操作混淆瞭(le)“停工”與“補(bǔ)休”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大家想想補(bǔ)休的前提是什麽(me)?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於(yú)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bào)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y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bào)酬”;

  補(bǔ)休前提是“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瞭(le),也就是說,必須是先有休息日加班,後有工作日補(bǔ)休。

  台風期間不上班不是對員工在休息時間加班瞭(le)的彌補,而是基於(yú)政府指令的強制性停工。因此,不能将其作爲對過去休息日加班的“補休”。

  七、公司因台風而停工瞭,事後能否要求員工在休息日補班或“換休”?

  原則(zé)上不可以。員(yuán)工同意的除外。

  台風停工是基於(yú)公共安全的強制性措施,而補(bǔ)班是對勞動者休息權的占用。兩者不能混爲一談 。

  有人認爲可以參(cān)考2016年廣東省政府《關於(yú)切實做好台風“妮妲”防禦工作的緊急動員令》進行換休,該動員令有這樣一句話:“……不涉及國計民生和城市運行的企業事業單位可安排放假或換休一天”,這種理解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1、2016年的《動員令》是針對特定台風的臨時性文件,2019年3月28日正式實施的《廣東(dōng)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法律效力高於(yú)2016年省政府發布的臨時性《緊急動員令》;

  2、2019年的《條例》第四十條用的是強制性、義務性的詞語:“應當執行”停工措施。沒有“放假”或“換休”的選項,它已經變成一個基於(yú)公共安全需要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是一個強制停止工作的狀态。2019年《條例》實施後,廣東省也經曆瞭(le)多次大的台風,但政府部門再也沒有在《緊急動員令》中提到過“換休”一詞足以說明問題。

  3、“換休”操作與現行法律法規(guī)精神直接沖(chōng)突。

  如果理解爲“補(bǔ)休”(沖抵過去加班),這顯然不合法的,參(cān)見第六個問題。

  如果理解爲“補班”(要求未來償還),這更是非法的。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因台風等非勞動者原因造成的停工,企業應正常支付工資 。如果要求員工事後“補班”,等於(yú)員工爲瞭(le)拿到這一天的工資,需要額外付出一個休息日的工作。實質上是變相不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直接違反瞭(le)工資支付條例,怎麽可能要員工去償還一個應支付工資的停工日?

  八、台風停工當天,用人單位能否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如前所述,台風停工是基於(yú)法規的規定和政府部門的指令,性質不是休息日,不是法定節假日,也不是帶薪年休假,是一種保障勞動者生命财産(chǎn)安全的臨時性、強制性措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年休假的安排由單位根據生産(chǎn) 、工作的具體情況,並(bìng)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

  在政府部門發布停工令情況下,用人單(dān)位立即安排停工當天年休假,操作太刻意,目的太明顯,既不符合法規要求,也不誠(chéng)信。

  當(dāng)然,公司和員工協商一緻同意在當(dāng)天安排年休假,是可以的。另外,如果本來就在休年休假,休假期間(jiān)恰好遇到政府強制停工令也沒問題。

  九、台風停工當日安排員工上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資?

  政府強制停工情況下,用人單位安排非“承擔搶險救災和保障社會基本運行任務”的員工到崗上班,屬違法行爲,《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chù)罰法》給予處(chù)罰:(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停課、停工、停産(chǎn)、停運、停業的。

  假設用人單位不考慮政府的強制性的停工要求,就安排瞭(le)到崗正常上班,算不算加班呢?從(cóng)勞動法規定看,不算。

  對於(yú)那些因承擔搶險救災、保障社會基本運行而必須在崗工作的員工,其在台風期間正常上班,也不屬勞動法意義上的加班行爲,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工資。當然,超過8小時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加班瞭(le),需支付加班費。

  雖然法律未強制規定必須支付兩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資(因爲當天是工作日),但考慮到員工在惡劣天氣下工作的特殊性和風險,用人單(dān)位可适當給與額外的補(bǔ)貼或獎勵。

  十、台風天氣上下班途中受傷能否認定爲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chē)事故傷害的”,應當(dāng)認定爲工傷。

  很多人誤以爲上下班途中傷亡都算工傷,忽略瞭(le)法條強調(diào)的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如果員工在步行上下班途中因台風(fēng)導(dǎo)緻滑倒、被風(fēng)吹倒、被高空墜物或樹木砸傷等,因爲不是交通事故,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難以認定爲工傷。

  如果員工騎車(chē)、駕車(chē)或搭乘交通工具上下班途中,因台風而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爲工傷,還要看是不是“非本人主要責任”。“非本人主要責任”舉證責任在勞動者還是勞動行政部門,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也會導(dǎo)緻裁判結果截然不同。

  所以,台風天氣上下班途中受傷,是不是工傷,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可參(cān)考兩個案例 :上班途中被超級台風吹斷的樹砸死算工傷嗎?騎車(chē)上班被台風吹倒摔傷是不是工傷?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政府已經發布停工指令,用人單位仍強制要求員工上班,在此期間員工發生意外,即便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單位也需承擔(dān)相應的損害賠償(cháng)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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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5-09-25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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