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江蘇某汽車公司爲工傷職工鄭某申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上傳《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等材料,並(bìng)中斷其工傷保險繳費,理由爲“個人辭職”。社保部門經審核後,認定符合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資格,於當月發放瞭(le)補助金。
同年6月,人社部門在數據排查時發現,鄭某後續工傷保險繳費狀态仍爲連續。於(yú)是,社保經辦(bàn)部門迅速組織人員核實處理。
處理結果
經核查,鄭某在該汽車制品公司2023年度1月至6月工資發放記錄、财務和稅務憑證、工作考勤記錄和工友筆(bǐ)錄等情況,公司與鄭某實際未解除勞動關系,僅爲騙取補(bǔ)助金而虛假操作。
解析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chù)騙取金額(é)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傷保險待遇是對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補救和補償,是職工符合相應條件後能夠得到的救濟,但是很多單位和職工認爲這是一筆(bǐ)意外之财,主動創造條件去領取工傷保險待遇,這就違背瞭(le)工傷保險的初衷。
虛假解除勞動關系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bǔ)助金的表現形式主要爲用人單位與職工僞造解除協議,騙取補(bǔ)助金。實踐中,企業爲規避支付一次性傷殘(cán)就業補(bǔ)助金,職工爲避免喪失補(bǔ)助資格(尤其臨近退休者),雙方合謀虛假解除合同。企業後續重新續保,職工繼續工作,形成“反複騙補(bǔ)”漏洞。
這一做法,一是損害基金安全,擠占工傷保險基金,影響真正需要救助者的權益;二是擾亂市場(chǎng)秩序,破壞誠(chéng)信公平,誘導惡性競争;三是削弱法律權威,動搖公衆對法律和社保制度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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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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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5-06-19 1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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