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湯某、鄧(dèng)某分别是某公司採(cǎi)購、會計和出納。
2022年7月11日中午,馮某收到短信,對方自稱是公司董事長(zhǎng)李某,表示其更換瞭(le)工作号碼,要求馮某通知湯某加入新建的微信工作群,湯某加入微信群後,“董事長(zhǎng)”要求湯某給其指定的賬戶彙款90萬元。
湯某接到“董事長”指令後要求出納鄧某制作付款憑證,鄧某制作瞭(le)60萬元的付款憑證,至辦(bàn)公室找到董事長簽字,董事長當時不在辦(bàn)公室。
鄧某回到财務室與湯某商量,此時,“董事長”又在微信群中催促湯某彙款,湯某感覺事情比較緊急,在微信上與“董事長”請示能否先彙款再簽字,得到“董事長”同意後,湯某與鄧某分3筆(bǐ),每筆(bǐ)20萬元,彙入瞭(le)對方指定賬戶。
兩小時後,鄧某又制作瞭(le)30萬元的付款憑證,此時真正的董事長來到财務室,鄧某拿出之前的三張彙款單讓董事長補簽,董事長稱沒有發出過彙款指令,此時幾人方知被騙,立即向公安機關報(bào)案。
公司認爲馮某在未核實信息的情況下将騙子的電話給到會計和出納,而湯某、鄧某違反财務制度,在沒有董事長簽字確(què)認的情況下違規彙款,三人的失職導緻公司産(chǎn)生重大經濟損失,遂申請勞動仲裁,請求馮某、湯某、鄧某共同賠償損失60萬元。
仲裁結果
青浦仲裁委經審理認爲,本案中,採(cǎi)購馮某未經核實即輕信騙子的“董事長”身份,並(bìng)按照指示将所謂“董事長”的電話、微信推送給會計湯某,並(bìng)要求湯某加入微信工作群,存在重大疏忽。
會計湯某基於(yú)對同事的信任,輕信瞭(le)騙子身份及轉賬指示。出納鄧某則根據湯某獲得的信息違規彙款,最終導緻公司損失。
湯某和鄧某作爲公司會計和出納,對於(yú)财務風險應負有謹慎注意及應對的義務,其二人知曉董事長(zhǎng)聯系方式,但未與董事長(zhǎng)進行電話或語音溝通,違反财務制度将大額錢款彙出,存在明顯的失職行爲。
三人在本次事件中均存在較大過錯(cuò),但本案經濟損失系因犯罪嫌疑人詐騙行爲直接導緻,公司亦已向公安機關報(bào)案,故該經濟損失的最終責任人應當是犯罪嫌疑人。
綜合以上因素,考慮三人的工作時間、工資标準、責任比例等因素,酌情確(què)定三人各賠償(cháng)公司經濟損失4萬元。若涉案錢款被追回全部或部分,公司應将通過本案獲得的賠償(cháng)款按比例退還三人。
典型意義
近年來,通過各種APP軟件冒充單位領導、同事實施犯罪的案件層(céng)出不窮,部分用人單位管理不規範、制度不嚴謹,給瞭(le)犯罪分子可趁之機。實踐中,面對潛在風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通過增強内部管理、提升個人防範意識、使用安全軟件等多方面措施,共同構築安全防線,保護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本案裁決明確瞭(le)如下審理思路,若勞動者在履職過程中確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損失,且勞動者對此存在較大過錯,應适當承擔賠償責任。至於(yú)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結合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工作職責、履職情況、工資收入等現實因素綜合確定,以實現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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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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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5-05-22 1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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