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财政部關於(yú)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bàn)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fā)〔2024〕72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chǎn)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huì)保障廳(局)、财政廳(局):
爲保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改革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部署和社會保險法要求,我們制定瞭(le)《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bàn)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兩部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财政部
2024年9月27日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對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下簡稱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給予适當幫(bāng)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辦(bàn)法。
第二條 參(cān)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cán)經鑒定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病殘(cán)津貼。
第三條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以内的,病殘津貼月标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bàn)法,並(bìng)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政策同步調整。
領取病殘(cán)津貼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辦(bàn)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符合彈性提前退休條件的,可申請彈性提前退休。
第四條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病殘津貼月标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辦(bàn)法,並(bìng)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照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
參(cān)保人員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時,病殘(cán)津貼重新核算,按第三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的,病殘津貼月标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辦(bàn)法,並(bìng)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照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個月的病殘津貼;累計繳費年限滿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增加3個月的病殘津貼。
第六條(tiáo) 病殘(cán)津貼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七條 參保人員申請領取病殘津貼,按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què)定待遇領取地,並(bìng)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應在待遇領取地申請領取病殘津貼。
第八條 參(cān)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期間,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就業並(bìng)按國家規定繳費的,自恢複繳費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第九條 參(cān)保人員領取病殘(cán)津貼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待遇按在職人員标準執行。
第十條 申請領取病殘(cán)津貼人員應持有待遇領取地或最後參(cān)保地地級(設區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一年内有效。勞動能力鑒定标準和流程按照國家現行鑒定标準和政策執行。因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能領取病殘(cán)津貼的,再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自上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建立病殘津貼領取人員勞動能力複查鑒定制度,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供技術支持,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預算。經複查鑒定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自做出複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對於(y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複查鑒定的病殘津貼領取人員,自告知應複查鑒定的60日後暫停發放病殘津貼,經複查鑒定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恢複其病殘津貼,自暫停發放之日起補發。具體辦(bàn)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病殘津貼領取資格審核確定,可委托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初審。審核通過後符合領取條件的人員,從本人申請的次月發放病殘津貼,通過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發放。在做出正式審核決定前,需經過參保人員本人工作或生活場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政府網站進行不少於(yú)5個工作日的公示,並(bìng)告知本人相關政策及權益。
第十三條 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病殘(cán)津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並(bìng)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bàn)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各地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和退職政策從本辦(bàn)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本辦(bàn)法實施前,參(cān)保人員已按規定領取病退、退職待遇,本辦(bàn)法實施後原則上繼續領取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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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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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10-21 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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