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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退休年齡被終止勞動合同要給經濟補償嗎?

  李某,女 ,1969年4月16日出生,2014年7月7日入職錦州聯汽公司,最後(hòu)一份勞動(dòng)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2019年10月31日,公司以李某達(dá)到法定退休年齡爲由,終止瞭(le)與李某的勞動合同 。

  雙方就終止是否合法,是否需支付經濟補(bǔ)償(cháng)一事發生争議,案件曆經仲裁、一審 、二審、再審。

  一審判決:李某未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公司終止違法,需支付經濟補(bǔ)償(cháng)

  一審法院認爲 ,李某雖已滿退休年齡,但卻未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對於(yú)達(dá)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爲标準。

  本案李某雖已年滿退休年齡,但並(bìng)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故在雙方勞動合同期並(bìng)未屆滿的情況下,公司以李某已達到退休年齡爲由終止與李某之間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向李某支付5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爲經濟補(bǔ)償金,共計10,377.25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理由是公司屬合法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bǔ)償(cháng),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審判決:法律規定並(bìng)未以勞動者達(dá)到退休年齡作爲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公司違法

  二審法院認爲,公司終止勞(láo)動(dòng)合同違法,理由如下:

  首先 ,從(cóng)《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看,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導緻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而退休隻是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法律規定並(bìng)未以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作爲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故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仍可作爲勞動關系的主體。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該條規定是指勞動合同在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可終止勞動合同,並(bìng)不意味著(zhe)用人單位與已達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不能形成勞動關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将達(dá)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以是否享受養老保險或者領取退休金作爲用工關系性質的區分,充分考慮到對未享受養老保險或者領取退休金勞動者的特殊保護。

  因此 ,李某雖然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並(bìng)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仍然具備(bèi)勞動關系主體資格,公司在李某的勞動合同未到期限的情況下解除雙方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原審據此判決公司應支付李某經濟補償金並(bìng)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公司不服,向遼(liáo)甯(níng)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産(chǎn)生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效果,原審判錯瞭(le),指令中院再審

  高院經審查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同時,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dá)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dá)到法定退休年齡,亦是法律規定的勞動情形終止情形之一,兩者均可産(chǎn)生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李某於(yú)2014年7月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於(yú)2019年4月16日年滿50周歲,在勞動合同到期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公司之間勞動關系因此終止,並(bìng)無不妥。原審以李某雖然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退休待遇,認定李某仍然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公司在勞動合同未到期限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系違反法律規定,認定事實及适用法律錯誤。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一、指令遼甯省錦州市中級(jí)人民法院再審本案;二、再審期間(jiān),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中院再審: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確(què)實不能認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用給付經濟補(bǔ)償

  中院接到高院指令再審(shěn)裁定後(hòu),重新審(shěn)理本案。

  中院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依據這一規定,不能認定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李某要求給付經濟補(bǔ)償(cháng)金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原一、二審判決再審申請人支付經濟補(bǔ)償(cháng)金不當,應予糾正。

  綜上,中院再審判決(jué)撤銷瞭(le)本院(2020)遼07民終1406号民事判決(jué)。

  案号:(2021)遼(liáo)民申930号、(2021)遼(liáo)07民再53号(當(dāng)事人系化名)

  溫馨提示:勞動(dòng)争議裁判存在地域差異,案例僅供參(cān)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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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9-13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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