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爲貫徹落實依法行政制度,按規定對勞務派遣實施行政許可,規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流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9号),我廳制定瞭《廣東省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現予印發,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時參考使用。 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省廳勞動關系處反映。 聯系人:童斐徽;聯系電話:83182493 附件:1.廣東省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指引 2.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表(樣本)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6月28日 附件1 廣東省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指引 爲瞭規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流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9号),制定本工作指引,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時參考使用: 一、受理 (一)崗位責任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受理人。 (二)受理條件: 申請人提交瞭符合《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如下申請材料: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3〕66号,以下簡稱66号《通知》)附件4,)一式兩份。 2.計劃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已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公司章程;計劃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驗資機構(法定驗資機構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已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務審計報告。 4.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自有辦公場所應提交房産證明;有償使用的辦公場所應提交租賃協議和房産證明);與開展業務相适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6.符合勞務派遣法律規定的規章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拟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其中《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應提供原件,其他申請材料出示原件並經當場審查後提交複印件。 (三)受理程序: 1.受理人應當當場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規範的,予以受理;能夠當場改正的,經申請人當場改正後,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決定書》(見66号《通知》附件5)交申請人。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規範的,受理人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見66号《通知》附件6)交申請人,並将理由告知申請人。 (四)時限要求:5個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審 (一)崗位責任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初審人員。 (二)初審條件: 1.申請材料齊全、規範、真實、可行、有效; 2.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1)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币二百萬元; (2)有與開展業務相适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初審程序: 1.按照初審條件對受理人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産生疑問的,可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同時到現場或有關部門進行核查。 2.對符合條件的,應提出“建議準予行政許可”的初審意見,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表》(見附件2)的“初審意見”欄内簽署意見、簽名後,将申請材料送主管科(處、股室)領導複審。 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提出“建議不予行政許可”的初審意見,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表》的“初審意見”欄内簽署意見、簽名,同時注明理由,並将申請材料送主管科(處、股室)負責人複審。 (四)時限要求:8個工作日内完成。 三、複審 (一)崗位責任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許可主管科(處、股室)負責人。 (二)複審條件:同初審條件。 (三)複審程序:按照複審條件對初審意見進行複審。 符合條件的,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表》“複審意見”欄簽署“準予行政許可”的複審意見、簽名後,報局領導。 不符合條件的,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表》“複審意見”欄簽署“不予行政許可”的意見及理由、簽名後,報局領導。 (四)時限要求:3個工作日内完成。 四、審定 (一)崗位責任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局領導。 (二)審定條件:同初審條件。 (三)審定程序:按照審定條件對複審意見進行審定。 符合條件的,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表》“審定意見”欄簽署“準予行政許可”的審定意見、簽名後,退初審人員,轉入印制《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見66号《通知》附件7)、告知程序。 不符合條件的,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表》“審定意見”欄簽署“不予行政許可”的審定意見及理由、簽名後,退初審人員,轉入印制《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見66号《通知》附件8)、告知程序。 (四)時限要求:5個工作日内完成。 五、許可決定的印制和告知 (一)準予行政許可的印制和告知 1.崗位責任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初審人員。 2.程序: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初審人員應在局領導審定後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並通知申請人領取。 (二)不予行政許可的印制和告知 1.崗位責任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初審人員。 2.程序: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初審人員應在局領導審定後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通知申請人領取並書面告知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及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的權利。 (三)時限要求:4個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存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将申請材料和行政許可過程中的文字材料按要求歸檔保存。 六、延期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将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七、公布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定期在本部門網站和至少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向社會公布獲得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名單及其許可變更、延續、撤銷、吊銷、注銷等情況。
|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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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3-7-10 1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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