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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
人力資源項目新聞
勞務派遣的優勢及好處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勞務派遣制的一個顯著特征。在我國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工人歸單位所有 ,都是單位的人,工作是終身制,端的是鐵飯碗 ,人員能進不能出.工人閑置浪費現象很普遍。目前在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經濟正在興起,工人要流動,“單位人”要變成“社會人”已經是大勢所趨。我國著名勞務學家 、中國勞動科學院副院長王通訊教授提出“對工人,不養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說:“如何用工人、現在有三種.現象:一是養人用人;二是養人不用人;三是不養人而用人,對用人單位來說‘工人不養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爲我所用’要比‘爲我所有’有利得多。”實行勞務派遣制 ,使用人單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這種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實現 。用人單位隻需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一份勞務派遣協議,然後由勞務派遣機構把合适人員派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隻負責對工人的使用,不與工人本人發生任何隸屬關系。應當說,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爲特征的勞務派遣制 ,特别适合於那些非公有制企業、國企改制企業和那些經營發展變化比較快、不同發展階段或不同發展時期對人才需求又不盡相同的單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個顯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實際上形成的是三種關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機構爲中間行爲主體,形成的派遣機構與被派遣人才之間的隸屬關系、派遣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作關系 ,以及被派遣人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 。很顯然,用人單位對人才隻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資薪酬的發放、社會保險的代收代繳、合同的簽訂、續訂和解除,相關問題和争議的處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機構負責。這樣,用人單位用人,派遣機構管人 ,這種用人模式對用人單位來說省瞭(le)很多事,減少瞭(le)大批因管理工作帶來的工作量和相關的麻煩。可以使用人單位的經營管理者能夠更專心於(yú)事業的發展和企業的生産經營。

第三,勞務派遣機構“一手托兩家”,更有利於勞務供需雙方的雙向選擇和有關各方責權利的保障,這是勞務派遣制的一個帶有根本性的好處,也是這種用人模式獨特的機制。 國内各地勞務派遣制的實施主要是由各級政府所屬的勞務服務部門發起的,是勞務服務業中的職業介紹的進一步延伸。目前常規的勞務代理工作 ,是介於勞務供需雙方關系之外提供的一種勞務服務,是一種局外角色的服務。勞務代理工作延伸爲勞務派遣制以後,就發生瞭質的變化,就變成瞭一種介入其中的局内角色的行爲主體。

首先,有資格進行勞務派遣的機構.必須是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具有法人資質 、被特許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機構。作爲勞務派遣機構,介於勞務供需雙方中間,一方面要根據用人單位對工人的需求 ,履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向用人單位及時選拔派遣所需的适用工人,並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確保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相關責、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 ,在對選定的人才實施人才派遣前,要與被派遣人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雙方的隸屬關系.確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間相關的責、權、利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這就是勞務派遣機構有别於其他企業法人所經營的特殊職能。

爲經營好這些特殊業務,勞務派遣機構在自己的實際工作中,就要始終堅持“一手托兩家”,顧及好相關各方的責、權 、利。通過一系列認真細緻的規範運作,赢得勞務供需雙方的認可和歡迎,以良好的社會信譽推動(dòng)勞務派遣制的良性發(fā)展。

應當說,勞務派遣制的這條好處,對往往處於弱勢位置的人才個體來說,更具有特别的意義。當然,處於弱勢位置的有時可能也會是用人單位。避免有可能成爲弱勢方的責 、權、利受到損害,接受人才派遣制可能是人才供需雙方的一種理想選擇。

在中國加入世貿的新背景下,爲适應來自國際和國内日益劇烈的市場(chǎng)競争的需要,繼續保持或增創(chuàng)企業核心競争優勢,企業在人力資源方面需要通過有效管理達到以下幾個方面的目标:

(一)科學(xué)合理地配置員工並(bìng)制定有效的薪酬政策;

(二)通過(guò)培訓(xùn)全面提高員工素質;

(三)改革管理模式,最大限度降低人力資源利用成本和風(fēng)險(xiǎn)。

勞務派遣的優勢

一、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用人單位在核算派遣人員的總支出時,一是考慮崗位效益。二是以市場(chǎng)價格制定工資标準。三是不需要爲被派遣人員額外支付其它計劃外的費用。勞務派遣專用發票可計入用人單位稅前成本開支,綜合核算單位支出成本比在編(biān)員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二、人事管理便捷專業

專家認爲用人單位用人不受戶口及學曆限制,平時對派遣員工做出相關的管理規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務進行管理、考核。而具體的人事管理工作由勞務派遣公司負責完成。用人單位可以在業務增加時增加人員,在業務減少時減少人員,用人方式十分機動靈活。

三、減少勞動糾紛

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指導下,用人單(dān)位和派遣單(dān)位簽訂派遣服務協議,派遣單(dān)位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dān)位與派遣員工隻是一種有償(cháng)使用關系。這樣用人單(dān)位就可避免與派遣員工在人事(勞動)關系上可能出現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