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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項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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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進行HR外包

揚州網消息:截至昨天,《勞動合同法》已經實施半年。昨天 ,記者從市勞動部門瞭解到,新法實施以來,工資、社會保險以及經濟補償金成爲争議的熱點,其中工資類案件占到前期争議總量的17%,社會保險案件占64%,經濟補償金占15%,其他案件占4%。爲提醒勞資雙方合理有效的維權,市勞動部門對典型争議進行曝光 。

案例一 不簽(qiān)合同 企業被判付雙(shuāng)倍工資

李某是揚州某手機賣場的一名職工,每月收入1500元。因爲調配崗位時,單位和李某意見不一引發矛盾,李某到勞動監察支隊把單位給告瞭,理由是單位不和他簽訂勞動合同,他要索要雙倍工資。面對李某的指控,該手機賣場表示很委屈,稱當初要跟李某簽合同,是李某自己不願意簽。可是現在都是憑嘴說,誰也拿不出證據來。

勞動部門負責處理該案件的工作人員分析說,根據法律規定,不肯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單位不得錄用,賣場不簽合同錄用李某就是違法行爲;並且賣場沒有保存也無法提供李某不願意簽訂合同的證據,所以,隻能按法律進行賠償。

處(chù)理結果:單位付雙倍工資,李某共工作4個月,即除瞭(le)每月1500元的工資共6000元外 ,還可額外再多拿6000元。

新現象:採(cǎi)訪中,記者瞭(le)解到,目前勞資關系已經形成一種怪圈。就拿雙倍工資來說,單位起初不拿它當回事兒 ,不願意與職工簽訂合同。等到員工過來打官司,單位也“親身經曆”付過雙倍工資,才認識到簽訂合同的重要性。到那個時候,不用宣傳強調,回去立馬跟每個職工都簽上合同。打個不恰當的比方就是——“不見棺材不掉淚”。

風險提醒:目前部分企業主,特别是私營企業主契約、勞動合同的意識不強,不主動去與勞動者簽訂(dìng)勞動合同;又或者是老闆知道要簽訂(dìng)合同,但是員工不願意,老闆爲瞭(le)用人還是同意錄用他瞭(le) 。一開始大家都好講,可是遇到矛盾瞭(le) ,企業就要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瞭(le)。

案例二 繳瞭(le)保險不續簽,還(hái)得付雙倍工資

黃先生是前年年底與某事業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期限是1年,去年12月到期。可是眼見著合同過期半年瞭,單位始終沒有提續簽合同。黃先生多次向單位提出續簽合同的問題,可是總是得不到回應。終於,前不久,單位提出瞭續簽,但是要給黃先生換個崗位,工資不變,可工作時間要延長。面對單位的調整,黃先生一口回絕瞭,單位也一怒之下把黃先生給炒瞭。

單位說黃先生不講理,黃先生說單位無情。就這麽扯來扯去,黃先生幹脆到勞動部門要求給個說法,不僅要經濟補(bǔ)償,而且還要雙倍工資。在單位看來,黃先生的請求十分可笑,單位和他已經簽訂瞭(le)合同,隻不過2008年以後一直沒有續簽,但是黃先生的保險一天都沒有少。單位認爲 ,既然替他繳納社會保險,某種意義上就将其視作爲勞動合同,頂多給一個月的經濟補(bǔ)償。

處理結果:單位支付經濟補(bǔ)償金,並(bìng)且支付2008年以後至黃先生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雙倍工資。

新現象:這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的新現象 ,盡管單位很委屈,但是單位不簽訂或者不續簽勞動合同是事實,因此支付雙倍工資再所難免。

風險提醒:按照勞動法規定,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單位須與員工按照法定程序中止或延續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是需要承擔違法成本的。今年1月1日實施的新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從(cóng)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需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企業一旦發生違法行爲,勞動者就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bào)投訴。用人單位從(cóng)2月份開始就要承擔違法成本,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案例三 社保費用現金補貼等於白給

張某2007年8月到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崗位爲水電維修,定額薪酬每月1200元。2008年1月,公司提出爲張某繳納社會保險,但是這樣就要從張某的工資中扣除社會保險費的個人繳納部分,並(bìng)停發公司補貼部分。張某向公司提出,因其個人原因暫時不要公司爲其參加社會保險,要求公司将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補貼的部分以現金形式發到自己工資裏,公司同意瞭(le)王某的要求。

2008年6月,張某要求公司爲其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於是當月,公司從王某工資中扣除瞭社會保險費的個人繳納部分,並停發瞭公司補貼部分,但是公司並沒有爲張某辦理該月的社會保險繳納手續。張某遂以公司未爲其繳納法定社會保險費爲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爲其補繳自2007年8月至2008年6月的社會保險費。

處(chù)理結果:單位應替張某補(bǔ)繳養老保險。

新現象:用現金補(bǔ)貼社保費,企業看上去是省瞭(le)不少工序,省瞭(le)不少時間。但是,現在出現部分勞動者惡意維權,他們的目的不是補(bǔ)繳而是賠償。當企業提出補(bǔ)繳,這些人甯願拿點錢瞭(le)事。

風險提醒:據勞動(dòng)部門統計數據顯示,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勞動(dòng)争議占到瞭(le)所有争議總數的64%。其中,尤以公司不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引發的争議爲多。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用人單位應該爲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等政府規定的社會保險費。如果企業在沒有給勞動者繳納各種保險金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月工資,6個月以上按一年計算,6個月以下按半年計算。


作者: 來源:揚州網 時間: 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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