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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競業限制?競業限制适用於哪些員工?

  競業限制是什麽?簽訂(dìng)競業限制協議的對象是誰?競業限制的期限有何規定?一文讀(dú)懂有關競業限制的方方面面。

  競業限制适用於哪些員工?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yú)用人單(dān)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dān)位與勞動(dòng)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限制協議應包括哪些内容?

  用人單(dān)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dān)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chǎn)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bìng)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bǔ)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期限是多久?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産(chǎn)或者經營同類産(chǎn)品、從(cóng)事同類業務的有競争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産(chǎn)或者經營同類産(chǎn)品、從(cóng)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标準是什麽?

  競業限制的經濟補(bǔ)償(cháng)标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未明確約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瞭(le)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瞭(le)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yú)勞動(dòng)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按照勞動(dòng)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

  約定瞭競業限制,企業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能否申請解除?

  根據《關於(yú)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瞭(le)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緻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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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11-21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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