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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工傷勞動者能享受哪些待遇?

  爲瞭(le)降低工傷事故給職工造成的傷害,保障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bǔ)償,國家設立瞭(le)工傷保險制度。那麽,勞動者遭遇工傷後,能享受哪些待遇?不同種類的工傷待遇究竟由誰承擔?工傷程度不同,待遇有什麽區别?

  符合規定的治療費用及康複費用全額報銷

  職工發生工傷後,分救治期與康複期,期間産(chǎn)生的費用(包括門診費用、住院費用、治療費、藥費、檢查費、床位費等)如果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标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報(bào)銷。而且,除情況緊急需就近急救外,勞動者隻有在工傷保險定點醫院就醫,工傷保險基金才予以報(bào)銷。

  對於(yú)超出上述目錄或标準範圍的治療或康複費用 ,工傷保險基金一般不予支付。具體由誰承擔,地方有規定的,按照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未規定的,應根據公平原則確(què)定承擔人:

  工傷醫療機構未盡告知義務 ,可在上述目錄或标準範圍内治療卻超出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該費用。這是因爲,《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 、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bìng)取得其明確(què)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bìng)取得其明確(què)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治療過程中,工傷醫療機構已向工傷職工說明,工傷職工仍自行選擇超出目錄或标準範圍的治療方案所産(chǎn)生的費用 ,未經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bàn)機構同意的,由工傷職工本人承擔;已經用人單位或經辦(bàn)機構同意的,該費用由同意的單位承擔。

  在治療過程中,確(què)需使用超出上述目錄或标準範圍治療的 ,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由用人單位承擔(dān)。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享有夥食補助費

  勞動者因工負傷需住院治療的,可享受夥食補(bǔ)助費。夥食補(bǔ)助費的标準根據地方規定來確(què)定。

  例如,滬人社規〔2018〕12号《上海市關於(yú)調整本市工傷人員住院夥食補(bǔ)助費标準的通知(2018年)》第一條規定:“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bǔ)助費按住院自然天數實行定額支付,支付标準爲每人每天30元。”

  經批準赴外地就醫的報銷交通及食宿費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bào)經辦(bàn)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可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由此産生的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外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fèi)标準同樣根據地方規定來確(què)定。

  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可安裝輔助器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工傷職工是否需要安裝輔助器具,需要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què)認,且符合“國家規定的标準”的輔助器具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才予以支付或報(bào)銷。

  但是何謂“國家規定的标準”,《工傷保險條例》並(bìng)未作出相應解釋。具體标準應當結合用人單位所在的統籌區有關規定來確(què)定。用人單位所在的統籌區規定不明確(què)的,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标準”來確(què)定。

  在規定的治療期内原工資福利不變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biàn),由所在單(dān)位按月支付。

  這裏的“原工資”是指勞動者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bǔ)貼等。對加班費是否包含在内,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争議 。“原工資”應當(dāng)理解爲勞動者正常出勤的工資标準,不包括加班費。

  此外,勞動(dòng)者在正常出勤情況下能享受的福利,例如獨生子女費 、防暑降溫費等,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單(dān)位也要正常發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què)認,可以适當延長(zhǎng) ,但延長(zhǎng)不得超過12個月。

  實踐中,個别勞動者停工留薪期滿因工傷原因仍需治療休息的,可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包括符合規定的治療費和康複費、住院夥食補(bǔ)助費以及外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但不能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期間用人單(dān)位可以按病假标準發放工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享有護理費

  工傷職工的護(hù)理費(fèi)有兩項:

  一是停工留薪期護理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在治療期間是否需要護理,一般由所在醫院來確(què)定。關於(yú)其标準問題,不少地方已經作出明確(què)規定。

  二是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bìng)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què)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标準分别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因工緻殘可獲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補(bǔ)助金是對因工傷緻殘的勞動者給予的一次性職業傷害補(bǔ)償,具體标準根據勞動者的傷殘等級確(què)定,計發基數爲勞動者“本人工資”。

  這裏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於(yú)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yú)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換言之,一次性傷殘補(bǔ)助金所适用的本人工資,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費的工資标準,而不是勞動者事實上的工資。

  實踐中,由於(yú)用人單位不足額繳費導緻一次性傷殘補(bǔ)助金标準降低的,勞動者可以通過社保保險投訴稽核的方式要求用人單位補(bǔ)交未足額部分,或者通過勞動争議仲裁要求單位賠償未足額繳費導緻的一次性傷殘補(bǔ)助金損失。

  需退出工作崗位的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是指被鑒定爲一至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在退出工作崗位後按月享受的撫恤金。傷殘津貼标準根據勞動者的傷殘等級以及“本人工資”(概念同一次性傷殘補(bǔ)助金)标準確(què)定。一至四級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六級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yú)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補(bǔ)足差額。

  傷殘職工離職可享受“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一次性就業補(bǔ)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bǔ)助金的支付情形有兩類:一是五至十級傷殘(cán)的工傷職工主動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二是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七到十級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

  在勞動者因違紀或違法被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主張恢複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緻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能否享受上述“兩金”?筆者認爲,“兩金”的支付是爲瞭(le)彌補因傷殘給勞動者離職後的就醫、就業帶來的損失,與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原因無關。在地方法規未作明確(què)規定的情況下,無論何種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均可享受。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bǔ)助金和一次性傷殘(cán)就業補(bǔ)助金的具體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家屬可享受三項待遇

  勞(láo)動(dòng)者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以下三項待遇:

  其一,喪葬補(bǔ)助金,标準爲6個月的統籌(chóu)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其二,一次性工亡補(bǔ)助金,标準爲上一年度全國(guó)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其三,供養親屬撫恤金。這一待遇僅适用於(yú)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根據法律規定,職工的親屬包括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但是,職工的親屬如被確(què)定爲供養親屬,還需具備“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這一條件。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概念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一定比例來確(què)定,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标準的基礎上增加10%。但是,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能高於(yú)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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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11-10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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