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拟定瞭放棄社保聲明單位還需要繳納?
需要。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爲員工辦(bàn)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dān)位雷打不動的義務。員工自願起草或簽訂放棄社保的協議,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協議無效。繳納社保用人單(dān)位不能看員工的意願,無論怎麽約定,隻要沒有按規定繳納,即爲違法行爲。
二、把社保換成現金,再直接交給員工可以嗎?
不可以。這屬於(yú)無效行爲,因爲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上交給個(gè)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què)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cān)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意思就是,勞動(dòng)者也有繳納社保的義務,同樣不得無視,但凡行政部門查實,企業與個人均會受到處(chù)罰。所以小夥伴們要注意,合理合法。
三、“被自願”瞭,該怎麽辦?
若發生公司強制不繳社保,並(bìng)逼迫員工簽相關證明的話,人社局會做出相應處(chù)罰。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bàn)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並(bìng)且,企業如果強制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是無效且違法的,最後企業依法處理,照樣需要繳納。
四、可以勸員工放棄社社保,增加工資嗎?
不可以。對於(yú)員工來說,社保的按規定繳納是對自己負責。對於(yú)HR來說,合理繳納社保,依法承擔(dān)用人單位義務,不僅是爲員工負責,更是對企業負責。
相信你也看到瞭(le),今年出現的各種大環境都在考驗著(zhe)HR,而這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懂法律。
溫馨提醒:《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的規定,用人單位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bào)酬或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均可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並(bìng)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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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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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2-11-23 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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