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3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布會上,公布瞭(le)一個數據:截至3月27日24時,全國累計報(bào)告接種新冠病毒疫苗超過1億劑次。
關於(yú)新冠疫苗接種,很多公衆還是很猶豫,内心有顧慮,甚至還有很多誤解和偏見。小編收集瞭(le)兩個大家比較關注的問題,一起來看看:

一、新冠疫苗打?還是不打?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án)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chuán)染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制定傳(chuán)染病預防接種規劃並(bìng)組織實施。”
2、根據我國目前應對(duì)新冠病毒的免疫策略,國内疫苗接種正按照“應接盡接、梯次推進、突出重點(diǎn)、保障安全”的原則在推進。
3、我國現階段新冠疫苗接種對象,主要是18-59歲的人群。並(bìng)且已經明確瞭(le)接種的禁忌和接種注意事項,在接種前如實向醫生告知身體健康狀況及既往病史、過敏史等信息,包括慢性病患病史,醫生在充分評估後,再確定是否可以接種新冠疫苗。
所以:打還(hái)是不打?聽國(guó)家的安排。能不能打?由醫生評估。
二、員工拒絕接種予以辭退,是否合法合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dòng)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dòng)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辭(cí)退員工分爲合法解約和違法解約:
如果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爲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且不用承擔任何經濟補(bǔ)償金或賠償金;如果員工存在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調崗或再培訓後仍不能勝任或企業符合法定裁員要求而進行裁員等情況的,則用人單位仍可以合法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但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bǔ)償金;如果員工並(bìng)非因上述原因被單位辭退,那麽單位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不僅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bǔ)償金,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予以賠償。
其實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應當結合員工所處(chù)行業、所在工作場(chǎng)所及所在企業的規章制度内容來綜合判斷。
如果是從事特殊工作的高風險人員(如:醫療疾控、公共交通、進口冷鏈、口岸檢疫、航空空勤、生鮮市場等),或基於工作場所的特殊性需與大量人員接觸的行業,且相關企業對於安全生産、安全經營、衛生防疫等方面具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種疫苗,很可能對單位的生産安全和經營安全帶來隐患,則其行爲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單位有權合法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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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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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2021-03-31 1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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