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yú)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号)有關規定,曾經從事接觸(chù)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鑒定爲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爲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bàn)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接觸(chù)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cóng)事接觸(chù)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bǔ)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què)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爲基數計發。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鑒定爲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爲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上述被認定爲工傷的職業病人員,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què)的用人單位,在該職工從(cóng)業期間依法爲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條例》的規定,分别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爲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相關項目和标準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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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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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9-10 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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