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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東家”提供背調信息 ,侵犯勞動者個人信息權嗎?

  用人單位對於(yú)勞動者個人信息的處理貫穿從入職前到離職後的全過程,而伴随著(zhe)人才流動速度的加快,背景調查這一環節愈加頻繁地出現在企業招聘流程中。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也容易因背景調查提供的個人信息範圍産生勞動争議。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瞭(le)一個案件,勞動者張先生認爲前“東家”向案外公司提供背調信息侵犯其個人信息權,故将前東家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科技公司停止使用其信息,並(bìng)公開賠禮道歉。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請。這是爲何?

  【案情回顧】

  張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員工,2020年5月與某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其擔任該公司高級法務經理職務。2020年10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從(cóng)該公司離職後,張先生先後又入職兩家新公司。其中,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張先生在藍天公司工作,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在白雲公司工作。張先生認爲,某科技公司在未經其授權情況下,将離職證明分别提供給瞭(le)藍天公司、白雲公司,上述行爲侵犯瞭(le)其個人信息。

  張先生将某科技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該(gāi)公司停止使用其信息,並(bìng)公開賠禮道歉。

  【庭審過程】

  庭審中,面對張先生的質問,科技公司反駁(bó)稱,公司的行爲是配合其他公司對張先生進行合法合規的背景調查,僅在有限範圍内有限披露瞭(le)崗位名稱和工作時間,公司提供信息的行爲是合理合法的。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其一,某科技公司向張先生出具的《離職證明》載有張先生的入職 、離職時間及崗位信息,内容局限於(yú)張先生於(yú)該科技公司就職期間的相關信息,該信息爲訂立、履行個人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而不涉及張先生其他個人隐私;其二,某科技公司向案外公司提供張先生的離職證明是配合案外公司背景調查,且亦向對方提示注意員工信息保密,該行爲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其三,某科技公司向案外公司提供的張先生的個人信息是其真實的就職信息,張先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個人權益因該科技公司的行爲受到瞭(le)損害。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審判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駁(bó)回張先生的訴請。宣判後,張先生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gāi)判決現已生效。

  【以案說法】

  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依法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應在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保護勞動者個人信息不被洩露。在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基於(yú)人事管理制度或隐私協議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進行删除 、封存或採(cǎi)取其他措施。若用人單位需要合法使用離職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則不能違背目的正當、合理、最小必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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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08-08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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