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自2016年2月28日起在北京一家文化傳播公司擔任微信編(biān)輯。2020年高考期間(7月7日至7月9日),孫某因陪女兒考試而未到崗上班,随後被公司以曠工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孫某對此提出異議,並(bìng)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54,000元,但她的請求在初次仲裁中未得到支持。
孫某聲稱,她在2020年7月5日通過微信向公司副總申請事假,並(bìng)於次日當面向副總和人事部門王小靜請假,均獲得口頭批準,但未能提供直接證據。她提交瞭(le)戶口簿、高考準考證、成績單及錄取通知書等材料,以證明請假事由的真實性,但公司以其未遵循正式請假流程爲由,認爲請假無效。
公司依據《員工手冊》中的規定,即未經許可擅自離崗按曠工處理,連續曠工兩天或年度累計三天可解除勞動關系並(bìng)不支付經濟補(bǔ)償,認爲孫某的行爲構成曠工。公司強調《員工手冊》的制定程序合法並(bìng)已對員工公示,孫某未遵循請假流程,其曠工行爲違反公司規定。
一審判決:法院認爲,孫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請假獲得瞭(le)公司批準,因此公司依據《員工手冊》解除勞動關系屬合法行爲,駁(bó)回瞭(le)孫某賠償金的請求。
二審判決:二審法院同樣認爲,孫某未能有效證明請假事實,支持一審判決,強調瞭(le)舉證責任的重要性,並(bìng)再次確認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性。
再審申請:孫某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指出陪考高考乃人之常情,公司應體諒員工特殊需求,認爲公司機(jī)械執行規(guī)定,違法解除合同。
高院裁決:高院審查後,維持瞭(le)原判,指出孫某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請假得到正式批準,公司依規解除合同合法,據此駁(bó)回瞭(le)孫某的再審申請。
綜上所述,盡管孫某基於(yú)人道主義理由提出申訴,但因其請假程序不符合公司規定,未能滿足法律要求的舉證标準,最終法院判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未支持其賠償請求。此案例突顯瞭(le)遵循公司規章制度和妥善保存請假證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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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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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6-07 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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