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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醉酒 ,下班途中非因本人原因身亡能否認定工傷?

  2009年3月12日,某石材廠(chǎng)與李某某簽訂瞭(le)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5年11月13日22時30分左右,李某某從單位回家途中,行至201省道21公裏599.87米處(某石材廠(chǎng)門前路段)發生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1月26日,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某某無責任。

  2015年12月8日,某石材廠(chǎng)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李某某的工傷認定申請 。該局同日受理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於(yú)2016年1月28日中止認定 。2016年11月7日,恢複認定。

  2016年11月10日,市人社局以“李某某同志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或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屬於(yú)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冀傷險認決字(2016)01260212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李某某家屬不服該決定書,於2016年12月26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7年6月21日,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02行初58号行政判決,撤銷瞭(le)市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bìng)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認定。

  2017年9月21日,市人社局再次作出冀傷險認(rèn)決(jué)字(2017)01260162号不予認(rèn)定工傷決(jué)定。

  李某某家屬仍不服,於2017年10月19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冀0102行初186号行政判決,撤銷瞭(le)市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bìng)判令其重新作出認定。

  市人社局不服 ,上訴至中級(jí)人民法院,後(hòu)又申請撤回上訴。2018年2月28日,中級(jí)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行終44号行政裁定,準予其撤回上訴。

  2018年5月15日,市人社局作出冀傷險認決字(2018)01260065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bìng)送達(dá)當事人。

  李某某家屬仍不服,於(yú)2018年6月21日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行政複(fù)議。該廳同日受理後,於(yú)2018年8月10日中止審理,2019年3月28日,恢複(fù)審理。

  經審查 ,於2019年4月2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認爲《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瞭(le)不屬於工傷的情形 ,其中第(二)項爲“醉酒或者吸毒”。此爲排除性條款,即使受傷職工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若存在該情形的,就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李某某事發之時爲醉酒狀态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 ,不能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決定維持瞭(le)市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bìng)送達當事人 。

  争議焦點

  非勞(láo)動(dòng)者本人原因在下班途中醉酒身亡的,能否符合工傷認定标準?

  一審法院認爲

  應當(dāng)根據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與其是否醉酒有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進行判斷(duàn)。

  本案中,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已經確(què)認被告認定李某某生前系某石材廠(chǎng)職工,2015年11月13日22時30分左右,李某某離開單位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李某某無責任的事實有縣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靈公交認字(2016)第1624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què)認李某某無違法行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縣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也認定瞭(le)李某某事發當晚醉酒行走在公路上被撞身亡的事實。

  從(cóng)以上查證的事實及事故認定來看 ,李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與其是否醉酒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市人社局在沒有能夠證明存在特殊情形的證據情形下,排除工傷認定,雖其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 ,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法規錯(cuò)誤,應當(dāng)撤銷。

  省人社廳在收到三原告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進行瞭(le)審查 ,在适用工傷排除條款時,未查明李某某發生交通事故與其醉酒的因果關系,作出維持市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屬适用法律法規錯(cuò)誤,不予認可。

  二審法院認爲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醉酒的 ,不得認(rèn)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從文義解釋來看,該條的立法本意爲排除規定,意即在符合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前提條件下 ,但隻要存在法定的排除條件“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 、自殘(cán)或者自殺”的 ,則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可見,該條規定並(bìng)不存在因果關系一說。

  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非本人主要責任”,是認定爲工傷的條件。如果本人負(fù)有主要責任,則不得認定爲工傷。由此可見,該(gāi)項規定中才存在因果關系。

  本案中,死者李某某在離開單(dān)位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其無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李某某屬於(y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爲工傷。

  但河北醫科大學法醫鑒定中心法醫毒物檢(jiǎn)驗結果,證明死者李某某心血中酒精含量292.49mg/100ml,屬於(yú)醉酒。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李某某存在排除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醉酒,故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確(què),程序合法,並(bìng)無不當。省人社廳受理李某某家屬的行政複議申請後,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正確(què),亦無不當。一審判決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之間的邏輯關系理解不當,屬适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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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04-18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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