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是企業維護正常運營秩序、確(què)保員工按時履行工作職責的重要手段。然而,當負責管理考勤的人員涉嫌篡改自身記錄時,這種行爲是否構成合法辭(cí)退的理由呢?
基本案情
張女士於某公司任職人事主管,承擔公司員工考勤數據的收集與審核工作。2019年5月,公司在例行考勤核查中發現,張女士利用職務便利,在長達五個月的時間裏(即2019年1月至5月),對其個人考勤記錄進行瞭(le)多達50餘次的非正當修改。具體表現爲:将未正常打卡記錄篡改爲正常出勤,包括上班遲到、早退,甚至全天未打卡的情況。公司以張女士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爲由,決定予以辭退。随後,雙方就勞動關系解除的合法性産生争議,並(bìng)訴諸法院。
原告觀點
原告公司主張,張女士身爲人事主管,其職責之一即管理和維護公司的考勤系統,確保電子打卡記錄的真實準確性。然而,張女士不僅多次未按規定打卡,還故意僞造電子打卡記錄,使其看似正常出勤。公司通過對張女士提交的打卡記錄與考勤機原始數據比對,明確揭示瞭(le)50多處篡改痕迹。公司認爲,張女士作爲主管考勤之人,私自篡改個人考勤記錄,嚴重違背瞭(le)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yú)合法解除。
被告辯解
被告張女士辯(biàn)稱,盡管她負責考勤工作,但公司内另有專職考勤人員,其對電子打卡記錄的調整並(bìng)非蓄意篡改,而是對未及時打卡的“合理修正”或“補打卡”,旨在反映真實出勤情況,並(bìng)未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此外,張女士強調,其並(bìng)未因修改記錄而獲得額外利益,因此,公司以其考勤違規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應被視爲違法解除。
法院裁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張女士利用職務之便,擅自修改個人考勤記錄,如将未打卡改爲已打卡,将無打卡記錄篡改爲正常出勤,且對此行爲予以承認。無論其是否從中獲益,此類行爲已嚴重違反瞭(le)勞動者的基本職業道德和勞動紀律。因此,該公司解除與張女士的勞動合同並(bìng)無不當,屬合法解除。
結論
綜上所述,海澱法院審理確(què)認,該公司解除與張女士的勞動關系系合法之舉。此案例警示廣大勞動者,必須嚴格遵守最基本的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如出現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職業道德的行爲,将可能面臨被用人單(dān)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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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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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4-15 1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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