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傷認定中,年齡並(bìng)非決定性因素,關鍵在於(yú)勞動者是否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對於(yú)不同類型的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與非農民工,以及是否已辦理退休手續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員工,适用的工傷認定标準有所不同。以下是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
農民工工傷認定
無論是否達(dá)到法定退休年齡,農民工在工作中因工傷亡的,均應适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這一原則在兩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的答複中得到明確(qu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y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适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回複》[(2010)行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單(dān)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内,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适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y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内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複》([2012]行他字第13号)再次確認瞭(le)上述立場:“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我庭於(yú)2010年3月17日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y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公傷亡的,應否适用〈工傷保險條例〉請求的答複》([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明確表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内、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适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非農民工工傷認定
非農民工達(dá)到法定退休年齡者,構成工傷需滿足特定條件,即通常需在本單位留任且具備(bèi)如下情形:
退休與工傷保險待遇關系
對於(yú)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分爲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和未辦(bàn)理退休或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兩種情況,其工傷認定依據如下:
已參(cān)保且受聘於(yú)原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yú)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内受傷是否适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複》(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此類員工若在受聘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應當适用《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未辦(bàn)退休手續或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yú)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号),在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bàn)理退休手續或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下,員工繼續在原單位工作期間因事故傷害或職業病,用人單位仍須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廣東地區的特殊規定
盡管前述規定已較爲詳盡,但廣東高院的司法實踐中,對於(y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處理更爲直接且寬松,不區分農民工與非農民工,也不強調必須在原單位任職。盡管《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勞動争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粵高法〔2017〕147号)已被廢止,但其中的相關原則仍具有重要參(cān)考價值:
第13條達(dá)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受聘到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處(chù)理原則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受聘到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的,可參(cān)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未被認定爲工傷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如其堅持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判決駁(bó)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60歲以上員工能否構成工傷,主要取決於(yú)其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是否爲農民工、是否在原單位留任,以及所處(chù)地域的司法實踐。在符合相應條件的情況下,即使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員工仍有可能依法獲得工傷認定及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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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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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4-12 1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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