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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期間有休息日會中斷“連續曠工”嗎?

  在探讨曠工記(jì)錄是否受休息日影響而中斷(duàn)“連續曠工”的界定時,我們審視如下案例 :

  王富自2013年1月5日起在廣州市某物業公司任職土木工,享有每月六天的休息日 ,最近一份勞動(dòng)合同的有效期是從(cóng)2022年1月4日至2025年7月23日。

  該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第六章第八條規定,未經預告直接作除名(解除勞動關系)或移送司法機關處(chù)理的情況包括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天(含)以上 ,或一年内累計曠工達(dá)5天者”。

  2023年3月17日 ,王富向公司提出請假申請,但未得到批準。随後(hòu) ,王富自3月17日至3月21日未到崗(gǎng)上班 ,其中3月19日恰逢休息日。

  2023年3月30日 ,鑒於(yú)王富在2023年3月連續四天未上班,公司援引上述《管理規章制度》中的規定,認爲王富已達(dá)嚴重違紀标準 ,遂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宣布自2023年3月30日起解除與王富的勞動關系 。

  面對公司的解雇決定,王富於(yú)2023年4月6日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cháng)金共計94500元。

  經過仲裁程序,2023年7月27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駁(bó)回瞭(le)王富的仲裁請求。

  王富對仲裁結果不服,於(yú)2023年8月8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在審理中指出,盡管王富在3月17日至21日期間未上班,但鑒於(yú)3月19日爲休息日,不應計入曠工天數,因此並(bìng)未構成連續曠工4天的情形。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強調在此類涉及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引發的勞動争議中,用人單位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在本案中,通過審查雙方的微信溝通記錄及公司承認3月19日確爲休息日的事實 ,法院認定王富僅在請假未獲批準的情況下,自3月17日至3月22日未正式上崗 ,雖然王富清楚請假需遵循相關審批流程,其行爲確實違反瞭(le)公司的請假考勤制度,但由於3月19日非工作日,所以王富並(bìng)非連續曠工4天,公司不能基於這一理由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此外,公司未能證明其《公司規章管理制度》已有效傳達給王富,因而無法以此約束雙方的勞動關系。

  基於(yú)上述理由 ,一審法院判定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王富存在連續曠工4天的事實,從而認定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屬違法行爲,應當向王富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áng)金94500元(按王富在公司工作年限十年又六個月計算,月薪4500元乘以10.5個月再乘以2倍賠償(cháng)系數)。

  然而,公司對(du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認爲連續曠工不應因休息日而中斷(duàn):

  公司堅(jiān)持上訴,主要論點(diǎn)如下:

  王富已知曉《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的内容並(bìng)在其最後一頁背面簽字確認瞭(le)解該制度。在一審庭審及勞動仲裁過程中,王富均承認簽名及其知情的真實性,作爲一個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他在規章制度背面的簽名表明公司已經充分履行瞭(le)告知義務。

  公司主張,即使在計算連續曠工時包含瞭(le)休息日,王富事實上仍連續曠工四天,因爲他從(cóng)3月17日開始在未獲得批準的情況下未上班 ,直至3月22日才回歸工作崗位。連續曠工的概念雖然通常指的是連續的工作日,但不應因休息日的存在而被中斷,公司認爲一審法院對此的理解有所偏差。

  二審法院在審議後作出瞭(le)新的解讀(dú):

  二審法院經綜合考量各方意見,確(què)定本案的核心争議在於(yú)公司是否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應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注意到,公司提交的《公司管理規章制度》中關於(yú)連續曠工的規定已明確(què)送達至王富,且在其簽名確(què)認的文件背面有所體現,可作爲本案适用的規章制度依據。

  就王富曠工情況的認定,法院採(cǎi)納瞭(le)公司的觀點,即“連續曠工超過4天”應理解爲連續曠工超過4個工作日,其間即便包含休息日,也不影響連續曠工天數的累計。據此,王富在2023年3月17日至3月22日未獲準假且未到崗上班期間,雖有一日爲休息日,但其曠工天數實質上達到瞭(le)連續4個工作日的标準,這構成瞭(le)對公司考勤制度的違反。

  因此,公司在王富違反考勤制度的基礎上發出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並(bìng)不屬於(yú)違法解除。一審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bìng)判令支付賠償金的決定有所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最終,二審判決(jué)如下:撤銷一審判決(jué),駁(bó)回王富的所有訴訟請求。

  案号:(2024)粵(yuè)01民終(zhōng)2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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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03-15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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