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波系江蘇省某機(jī)械公司員工,其工作時間(jiān)爲冬季上午7:00至11:30;下午12:30至16:30。
2018年12月29日下午15時30分左右,周大波在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情況下離開公司,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並(bìng)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周大波在此事故中承擔(dān)同等責任。
2019年10月15日,周大波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chēng)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於(yú)同年12月23日作出決定,認定周大波爲工傷。
公司對(duì)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遂提出行政複議,但複議機關維持瞭(le)原認定結果。随後,公司選擇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進一步明確瞭(le)“上下班途中”的認定範圍,包括在合理時間内往返於(yú)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内。
針對本案,一審法院查明,周大波在15時40分左右離開工廠發生交通事故,確(què)屬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這一結論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周大波的醫療救治記錄以及證人韓某、鄭某、葛某的調查筆(bǐ)錄等多項證據支持,證據充分,适用法律正確(què),故認定周大波爲工傷。
對於公司提出的周大波提前一小時下班且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崗外出辦私事,因此不符合合理下班時間,不應認定爲工傷的主張,一審法院認爲,盡管職工未經請假批準提前下班違反瞭(le)單位内部規章制度,但這並(bìng)不改變實質下班的性質,也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爲工傷的情形。因此,法院對公司的主張不予採納,並(bìng)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滿,提起上訴,認爲周大波在距離下班時間還有一個小時的情況下擅自離崗,不屬於(yú)合理時間内的上下班途中,故不能認定爲工傷。公司指出,一審判決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錯誤,曲解瞭(le)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可能損害社會公平正義。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爲,《工傷保險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已明確(què)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雖然周大波確(què)實存在提前下班且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情況,但這僅是違反單(dān)位内部管理規定的行爲,不影響其在實質性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jué)駁(bó)回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号:(2020)蘇(sū)09行終481号(當(dāng)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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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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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2-18 1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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