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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平級調崗,且不降薪,員工可以拒絕嗎?

  楊心於(yú)2020年4月1日入職深圳某發展集團公司,擔(dān)任展銷管理中心策劃高級經理。勞動合同的期限爲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每月工資标準爲25000元。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因公司生産(chǎn)經營的需要,可以調整楊心崗位。《員工手冊(cè)》2.2.7規定,有以下行爲之一者,視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罰:……3)拒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經通知仍不按規定時間到崗的。

  2020年12月,公司組織架構進行調(diào)整,展銷管理中心撤銷,劃歸營銷管理中心。楊心工作崗位由展銷管理中心高級策劃經理調(diào)整爲營銷管理中心策劃經理 ,兩職位對(duì)應公司内部職級均爲C級的最高級别。楊心不同意。

  2021年1月20日,公司發(fā)出《解除勞動(dòng)合同通知書》,載明: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楊心:

  因公司管理需要,将您從展銷管理中心調入營銷管理中心,調動薪酬福利保持不變(biàn)。根據《集團職級體系》進行崗位匹配,現鑒於(yú)您不服從公司調動安排 ,公司依法與您解除勞動合同。經公司研究決定,将於(yú)2021年1月21日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

  2021年1月21日,楊心的公司電(diàn)腦(nǎo) 、OA系統、企業微信等被管理員取消權限。

  2021年1月4日,楊心申請勞動(dòng)仲裁,要求公司按照錄用通知書承諾職位更正職位爲策劃高級經理、支付違法解除勞動(dòng)合同賠償(cháng)金等。

  2021年3月1日仲裁委作出裁決:1、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áng)金人民币53479.78元;2、駁(bó)回楊心的其他仲裁請求。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jué)無需支付賠償(cháng)金人民币53479.78元 。

  一審判決:公司調(diào)整楊心的崗位,屬公司對(duì)自主經營管理權的行使

  一審法院認爲,企業作爲自主經營的市場經營主體,其爲适應市場經濟發展變(biàn)化,出於(yú)生産經營需要對具體經營業務、管理方式、組織架構及崗位設定進行調整和安排,屬於(yú)用人單位經營管理及用工自主權的範疇。

  本案中,公司因經營需要,将楊心所在部門撤銷 ,随之調(diào)整楊心的崗位,屬公司對(duì)自主經營管理權的行使。

  楊心調整前後的崗位均爲内部職級C級的最高級别,公司亦一直按照楊心月工資标準發放工資,調崗前後,楊心的工資待遇保持不變,楊心關於(yú)調崗後工作崗位降級,薪酬下調,屬侮辱性調崗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cǎi)信。

  綜上,公司對楊心的調崗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該安排既不違反合同約定,也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更不具有懲罰或者侮辱性質 ,勞動者有服從的義務。但楊心明確(què)表示不同意調崗,且沒有舉證證明其具有不能從事調崗後工作的合理事由 ,故楊心拒絕調崗的行爲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據此解除與楊心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楊心要求公司支付賠償(cháng)金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如下:公司無需支付楊心違法解除勞動(dòng)合同賠償(cháng)金人民币53479.78元。

  楊(yáng)心不服,提起上訴(sù)。

  二審判決:公司出於(yú)生産經營需要對組織構架進行調整 ,對楊心崗位調整後,職級和薪資並(bìng)未降低,也不存在侮辱性,調崗合法

  二審法院認爲 ,楊心與公司之間曾存在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議焦點(diǎn)爲:公司是否應向楊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áng)金。

  本院認爲,公司是否違法解除與楊心的勞動關系,主要審查的焦點(diǎn)爲公司調(diào)整楊心的崗位是否合法。

  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公司因生産(chǎn)經營需要,可以調(diào)整楊心的崗位。

  本案中,公司出於(yú)生産經營需要對組織構架進行調整,對楊心崗位調整後,職級和薪資並(bìng)未降低,也不存在侮辱性,該調崗行爲既符合合同約定,也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楊心作爲勞動者,應當服從公司合理的調崗安排,其拒絕調崗,違反瞭(le)公司《員工手冊(cè)》2.2.7的規定,公司據此解除與楊心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

  楊心二審提交的經本院予以採(cǎi)信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公司調整其工作崗位後,降低瞭(le)楊心的級别或工資,因此,楊心上訴請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楊心的上訴請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確(què),本院予以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号:(2021)粵03民終27021号(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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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11-23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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