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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被洪水沖走身亡算不算工傷?

  2016年3月1日劉(liú)大明入職石家莊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9日18時左右,劉大明騎摩托車(chē)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沖(chōng)走。

  氣象局的氣象證明載明:“2016年7月18-20日我縣普降暴雨,局部達(dá)到特大暴雨。小作鎮小作村累積(jī)雨量達(dá)380.9毫米”。

  2016年8月15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17年2月13日法院宣告劉大明死亡。法院查明:“……2016年7月19日18時許,劉大明在下班途中 ,遇到特大洪災,在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陉縣漫水橋被水沖(chōng)走,政府和家人三個多月四處(chù)尋找打撈,沒有任何結果……”。

  2017年4月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人社局認爲 ,劉大明是下班途中被洪水沖(chōng)走的 ,根據法律規(guī)定,其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

  劉(liú)大明妻子王小芳不服,向法院起訴(sù)。

  公司出具的事故經過:“我廠職工劉大明在2016年7月19日18點下班後,在回家途中於18點40分左右至礦區高速口建鑫加油加氣站時,遇到本村村民郭某和高某在面包車裏等著(zhe)過橋,劉大明和他們在車裏避瞭(le)會雨後回家心切,說我先騎摩托過去,一會用鏟車過來端你們。在過橋途中被洪水沖走,洪水過後已找到摩托,人一直沒找到”。

  一審判決:依據河北高院《關於(yú)我省勞動争議案件若幹疑難問題處理的參(cān)考意見》第六部分第17條的規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以外的傷害,如受到歹徒襲擊、遭遇自然災害、制止他人犯罪等,隻要不是由於(yú)勞動者的故意造成的,應按工傷對待

  一審法院認爲:王小芳 、人社局對在2016年7月19日18時左右,劉大明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災害被洪水沖走 ,於(yú)2017年2月13日被宣告死亡的事實沒有異議,予以確(què)認。

  雙方争議的焦點是王小芳的丈夫劉大明回家自救及曾承諾回家以後開鏟(chǎn)車來救助同村避雨的高某和郭某的事實是否具有搶險救災的性質,以及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适用的法規是否正確(què)。

  從公司向人社局提交的事故經過、公示、事故傷害報告表證據中均明確(què)記載:“劉大明回家心切,一會用鏟車過來端郭某和高某”,但人社局在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時,未向以上二人核實相關情況,沒有確(què)認劉大明的行爲性質,屬於(yú)事實不清;王小芳主張即便不能定性劉大明的行爲,人社局也可以依據現已查明的事實依照《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yú)我省勞動争議案件若幹疑難問題處理的參考意見》第六部分第17條的規定 :“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以外的傷害,如受到歹徒襲擊、遭遇自然災害 、制止他人犯罪等,隻要不是由於(yú)勞動者的故意造成的,應按工傷對待”,認定劉大明爲工傷,人社局沒有認定屬於(yú)适用法規不當。

  因人社局未全面查實事實,适用法律法規的基礎(chǔ)未落實,不符合工傷認定的規定。人社局是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工傷認定工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針對劉大明工傷認定,隻有人社局在查明事實的基礎(chǔ)上,並(bìng)結合我省工傷保險認定中相關規定,作出工傷認定的判斷。故人社局在未完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對劉大明遭受的傷害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缺乏事實依據。

  一審法院判決(jué)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rèn)定工傷決(jué)定,責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爲 。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sù)。

  二審判決:劉大明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沖(chōng)走死亡,不屬應當(dāng)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二審法院認爲,《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chē)事故傷害的,應當(dāng)認定爲工傷。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

  本案中,人社局提供的證據能夠劉大明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災害被洪水沖(chōng)走死亡,不屬於(y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王小芳稱劉大明在下班回家必經的路段因自然災害意外死亡屬於(yú)交通事故,該觀點沒有法律依據;王小芳稱劉大明具有自發救災行爲,該事實僅有公司單方說明,且當事人郭某和高某出具的證明均未提起此事,該事實可信度較低,不予採(cǎi)信。

  因此,人社局對(duì)劉大明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是正確(què)的,一審判決予以撤銷不妥,應予以糾正;人社局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判決(jué)撤銷一審判決(jué),駁(bó)回原審原告王小芳的訴訟請求。

  申請再審 :二審判決錯(cuò)誤 ,應當(dāng)要認定爲工傷

  王小芳向河北高院申請(qǐng)再審(shěn),理由如下:

  1、二審判決适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僅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15條作出判決,未綜合考慮其他司法解釋和意見,也未站在全面保護勞動者的角度,故其裁決的法律依據是片面的。最爲關鍵的是,一審法院适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yú)我省勞動争議案件若幹疑難問題處理的參考意見》第六部分第17條的規定,依法撤銷人社局之裁決。該意見也是二審中雙方争議的主要焦點 ,但在二審裁判法律适用部分,未提及該意見是否适用,是否有效並(bìng)适用本案 。

  2、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chē)單方意外事故均認定爲交通事故,劉大明在下班途中騎摩托車(chē)遭遇意外,也應認定爲交通事故,從(cóng)而被認定爲工傷。

  3、人社局對證人郭某、高某及公司未進行核實調查 ,屬於認定事實不清,未履行法定職責,一審法院裁決撤銷其行政行爲並(bìng)無不當。證人郭某、高某及公司均提到瞭(le)死者有自發的搶險救災和救人的行爲,且其準備救援的行爲有實施的資質條件和物質條件。

  人社局辯(biàn)稱(chēng),本案不構成工傷案件,劉大明是下班途中被洪水沖走的,根據法律規定,其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本案也不存在搶險救災的情形,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不應認定爲工傷。

  高院判決:確實不能認定工傷,我院並(bìng)未印發《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yú)我省勞動争議案件若幹疑難問題處理的參考意見》

  高院再審認爲,《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chē)事故傷害的,應當(dāng)認定爲工傷。

  本案中,人社局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劉大明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災害被洪水沖走死亡。王小芳稱(chēng)劉大明在下班回家必經的路段因自然災害意外死亡屬於(yú)交通事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屬於(y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王小芳稱(chēng)劉大明具有自發救災和救人的行爲,該事實在原審中僅有公司單(dān)方說明,當事人郭某和高某出具的證明中均未提起此事。

  在本案再審期間,王小芳雖提交瞭(le)公司於(yú)2018年7月22日出具的關於(yú)本次事故的補充說明、郭某的補充證明、高某的補充證明等證據,但證人均未出庭作證,也未對證明中前後不一緻的情況進行說明與解釋,該系列證據不足以證明劉大明有搶險救災的事實,亦不足以證明劉大明的行爲系在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故亦不屬於(y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

  原二審法院認定人社局對劉大明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正確,本院予以支持。另經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並(bìng)未印發《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yú)我省勞動争議案件若幹疑難問題處理的參考意見》,一審採用該參考意見作爲判決依據錯誤。

  綜上所述,高院判決(jué)維持石家莊市中級(jí)人民法院二審行政判決(jué)。

  案号:(2020)冀行再15号(當(dāng)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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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8-03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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