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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送餐員與新業态平台的合作公司之間能否認定爲勞動關系?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楊某進入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屬站點(diǎn)從(cóng)事外賣送餐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爲楊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一家外賣平台在山東青島區域的配送業務。平時,楊某身穿具有該外賣平台送餐員标識的工作服從事日常配送,並(bìng)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車輛充電、休整,接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相應的管理。公司對楊某的工作時間、工作内容、工作任務均有比較細化的要求,同時對楊某工作量進行考核並(bìng)規定相應的薪酬标準。楊某的每月報(bào)酬構成爲底薪2000元+績效2000元(根據考核情況發放)+送餐計件(每單7元),支付方式爲銀行代發;楊某的銀行交易明細清單顯示,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均有款項彙入 ,彙入方顯示爲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詳情顯示爲“工資”。

  2020年1月,楊某在送餐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他出院後與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協商,要求公司申請工傷認定,公司拒絕。爲申請工傷認定 ,楊某提起仲裁申請,請求確(què)認雙方於(yú)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仲裁結果

  勞動(dòng)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支持瞭(le)楊某的仲裁請求。

  案件分析

  仲裁委審理後認爲 ,本案的争議焦點(diǎn)在於(yú),外賣送餐員楊某爲新業态平台的第三方合作公司提供勞動,楊某與公司之間能否認定爲勞動關系。

  依據原勞動部《關於(yú)確(què)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要確(què)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需同時具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适用於(yú)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等要件。

  本案中,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責某外賣平台在青島區域的配送業務,與新業态外賣平台系合作關系 。楊某自2019年11月起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屬站點從事外賣送餐工作,可見其所提供的勞動系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由雙方平時的用工關系以及楊某的工資構成可以看出 ,楊某接受該公司管理 ,由該公司支付報酬,並(bìng)由該公司對其工作績效進行考核 。由此可見,雙方符合《關於(yú)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所明確的勞動關系成立所應具備的情形,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啓示用人單(dān)位,“網絡平台不是法外之地”,與新業态平台企業開展業務合作的公司,不應忽視勞動合同簽訂等合法合規用工管理義務;公司與勞動者之間如具備(bèi)典型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的,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不應以勞務合同、合作協議等規避勞動合同簽訂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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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7-20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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