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位置您現在的位置: 首頁>勞動法規

行業新聞
法律專區

上班打卡後私自外出,回公司途中被撞身亡,算工傷嗎?

  案例分析

  劉炫德系江蘇某公司員工。2015年6月17日上午7時02分,劉炫德在公司門衛處(chù)打卡上班,打完卡後(hòu)自行離開公司。

  同日上午7時45分許,劉炫德駕駛電動自行車(chē)回公司途中被車(chē)撞傷搶救無效於(yú)當日下午15時許死亡。

  2015年7月6日,交警大隊(duì)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炫德承擔(dān)事故的同等責任。

  同年9月24日,劉(liú)炫德之妻孫小妹提出工傷認定申請(qǐng)。

  人社局認爲劉炫德於(yú)2015年6月17日上午7時02分在門衛處打卡上班後,未向公司請假外出,於(yú)2015年6月17日上午7時45分左右,駕駛電動自行車(chē)與小型轎車(chē)相撞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於(yú)2015年12月15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劉炫德受到的事故傷害不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孫小妹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qǐng)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jué)定書》。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爲,關於(yú)孫小妹認爲劉炫德是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以及事發當日上午7時02分未到公司打卡的問題,本院認爲,劉炫德在發生事故時爲公司的炊事員,其每日的工作時間從上午7時30分開始,綜合公司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所作的詢問筆錄以及公司在工傷認定行政程序中提供的考勤卡等證據,能夠證實劉炫德於(yú)事發當日上午7時02分在公司打卡上班後離開公司外出的事實,應當認定其當日上午7時02分已經完成瞭(le)到公司“上班”這一行爲。

  後劉炫德於(yú)當日上午7時45分左右因私自外出再次回單(dān)位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能認爲其是在上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

  需要指出的是,沒有證據推翻劉炫德在事發當日未到公司打卡的事實。同時,孫小妹也未能舉出劉炫德系請假離開公司外出以及打卡考勤後外出是受公司指派從(cóng)事與其職責有關工作的證據 ,故劉炫德受到的傷害不屬於(yú)前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y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綜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劉炫德並(bìng)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chǎng)所内或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亦不能認定其是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其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和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

  一審法院判決(jué)駁(bó)回孫小妹的訴訟請求 。

  提起上訴

  孫小妹不服,提起上訴,認爲考勤卡是由門衛代打的,假設劉炫德打卡後外出也應認定爲工傷,因爲其外出時未到上班時間,不能因爲打卡就視爲完成“上班”行爲,且其外出得到門衛同意,視爲得到公司同意,劉炫德發生事故時,屬於(yú)上班遲(chí)到,性質仍是上班途中。請求撤銷原判 ,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y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chē)事故傷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爲“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内往返於(yú)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内往返於(yú)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cóng)事屬於(yú)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内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劉炫德在事發當日上午7時02分在公司打卡上班後離開公司外出的事實,有詢問筆錄、考勤卡等證據證實,應視爲劉炫德已經完成上班,其後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於(yú)上班途中。並(bìng)且 ,劉炫德也非因公外出,故也不能适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

  綜上,孫小妹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決(jué)如下:駁(bó)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

  孫小妹申請再審稱,公司提供的考勤卡記錄不真實 ,劉炫德打卡後離廠(chǎng)時未到上班時間,後來劉炫德發生交通事故時間晚於(yú)上班時間十五分鍾,地點在單位門前,故屬於(yú)上班遲到,應認定爲工傷。

  高院裁定

  江蘇高院經審理認爲,人社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其在行政程序中對公司職工的詢問筆錄、劉炫德於(yú)事故發生當日的單位考勤卡等證據,能夠認定劉炫德系公司員工,其於(yú)2015年6月17日7時02分打卡上班後又因私事外出,在回單位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據此,人社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認定劉炫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的條件並(bìng)無不當。孫小妹關於(yú)劉炫德屬於(yú)上班遲到等觀點不能成立。

  高院裁定如下:駁(bó)回孫小妹的再審申請。(當(dāng)事人系化名)

  最後(hòu),溫馨提示:打完卡後(hòu)切記(jì)别随意外出!

  案号:(2017)蘇(sū)行申725号(當(dāng)事人系化名)

 

推薦新聞:請假未獲批離崗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6-20 08:53

中國勞動關系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1、本網轉載其他媒體稿件是爲傳播更多的信息,此類稿件不代表本網觀點,本網不承擔此類稿件侵權行爲的連帶責任。
2、
凡本網的所有原創作品,包括标有“中國勞動關系網”版權LOGO的圖片,版權均屬於中國勞動關系網,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範圍内使用,並注明“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和作者姓名。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将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您因版權等問題需與本網聯絡,請在15日内聯系junbo@hr6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