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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可獲雙重賠償!

  2016年2月26日,張大山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場(chǎng)死亡。交警認定張大山不承擔(dān)事故責任。

  2016年4月1日 ,家屬與肇事方就侵權賠償(cháng)事宜達(dá)成協議 ,由肇事方賠償(cháng)各項損失510468.5元。

  2016年5月16日 ,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大山受到的事故傷害屬於(yú)工傷認定範(fàn)圍,爲因工受傷。

  2017年3月27日,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工傷保險基金審核撥(bō)付給家屬工傷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差額186760.02元(該金額依照2016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減去瞭(le)家屬獲得的肇事方賠償金額510468.5元)、供養親屬撫恤金差額6122.95元。

  2017年6月25日,單(dān)位按人社局審核結果通知家屬,家屬不認可該金額,認爲應當獲得雙重賠償(cháng),單(dān)位需全額給付工傷待遇,雙方發生争議,家屬狀告單(dān)位需全額支付工傷待遇,先後曆經仲裁、一審 、二審、再審程序。

  一審判決:從第三方已獲得瞭(le)相應的賠償 ,單位隻應承擔補(bǔ)足差額部分工亡保險待遇的責任

  一審法院認爲,國務院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爲瞭(le)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bǔ)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複,分散用人單位風險。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yú)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第十條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機動車事故傷害,或者履行工作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爲工傷和視同工傷的,如第三方責任賠償的相關待遇已經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标準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bàn)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如第三方責任賠償低於(yú)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傷職工未獲得賠償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bàn)機構應按規定補足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張大山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所受損傷已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並(bìng)從第三方獲得瞭(le)相應的賠償。根據以上規定 ,單位隻應承擔補足差額部分工亡保險待遇的責任。

  家屬應當享受的喪葬補(bǔ)助金、一次性工亡補(bǔ)助金共計648808.52元,扣減已獲得的第三方賠償(cháng)款510468.5元 ,差額爲138340.02元。

  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第三條規定:下列人員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歐漢輝符合工亡職工父母供養條件,其應當(dāng)享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在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間總額應爲15985.44元(4098.83元×30%×13個月),扣減第三方賠償(cháng)款8887.5元,差額爲7097.94元。

  綜上,法院判決單(dān)位支付喪葬補(bǔ)助金、一次性工亡補(bǔ)助金差額138340.02元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差額7097.94元。

  家屬(shǔ)不服,提起上訴(sù)。

  二審判決:一審判令單位承擔補(bǔ)充賠償責任並(bìng)無不當

  二審法院認爲,本案争議焦點爲: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yú)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相關規定判令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否正確(què)。

  《工傷保險條例》對於(yú)第三人侵權造成職工工傷、工亡引發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情況無明確規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适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之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yú)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中對於(yú)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情況賠償辦法有詳細規定。一審法院适用《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yú)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判令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並(bìng)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jué):駁(bó)回上訴 ,維持原判。

  家屬向高院申請再審稱(chēng),原判的意見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相沖突。本案系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法律關系,與侵權法律關系不同,獲得侵權人的賠償(cháng)不影響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全國範圍内已有大量支持雙重賠償(cháng)的生效案例,本案理應同案同判。

  再審庭審中,家屬確(què)認,因單位已補足供養親屬撫恤金8887.5元,且已支付瞭(le)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每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1229.65元,所以再審請求變更爲:1.撤銷二審民事判決;2.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510468.5元;3.單位從2019年1月起每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1229.65元;

  高院判決:除醫療費等直接費用之外,勞動(dòng)者可以獲得雙重賠償(cháng)

  高院再審認爲,一、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賠償(cháng)責任競合時,如勞動者執行任務時因第三人原因受傷,一方面可依據侵權行爲法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cháng),另一方面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請求保險給付,兩者請求權基礎不同,歸責原則和權利的保護範圍不同 ,互不排斥。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隻要發生工傷,單位和職工履行瞭(le)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義務,就應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所以即使勞動者獲得雙重賠償(cháng),亦未損害單位或侵權人的權益。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複》([2006]行他字第12号)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於(yú)2014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也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緻工傷,社會保險經辦(bàn)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爲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所以除醫療費等直接費用之外,勞動者可以在有限範圍獲得雙重賠償。

  本案中,家屬應當獲得的喪葬補(bǔ)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bǔ)助金共計648808.52元,因單位已支付138340.02元,還應支付510468.5元,不應當扣減其已獲得的第三方賠償(cháng)款金額510468.5元,家屬應當享有獲得上述兩項工傷保險待遇全部金額的權利。

  綜上,二審判決适用法律錯(cuò)誤,應予糾正。高院判決如下:撤銷二審判決,單位向家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510468.5元及從(cóng)2019年1月起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1229.65元 。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案号:(2018)川民再787号(當(dāng)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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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4-24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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