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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後用微信回答客戶問題算不算加班?

  李小美於(yú)2019年4月1日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擔任産品運營,雙方簽訂瞭(le)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公司安排李小美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後雙方因加班費發生争議。李小美主張加班瞭(le)500多小時,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費。李小美主張的加班爲利用微信 、釘釘等社交媒體與客戶及員工的溝通。

  李小美提交瞭(le)《假期社群官方賬号值班表》、聊天記錄、排班表和釘釘打卡記錄,以此主張存在加班,公司認爲值班内容就是負責休息日客戶群中客戶偶爾提出問題的回複,並(bìng)非加班。

  李小美申請(qǐng)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fèi)203206.9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李小美不服裁決(jué)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加班費(fèi)約40萬元。

  一審判決

  雙方約定執行不定時(shí)工作制,不存在加班費(fèi),且值班表不能充分證明加班。

  一審法院認爲,李小美與公司在勞動(dòng)合同中約定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因此法院不支持李小美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及延時加班費(fèi)的請求。

  關於法定節假日加班,李小美僅提交瞭(le)值班表予以證明,其所主張的大部分日期並(bìng)非法定節假日。且不能證明具體工作内容、工作時長,因此法院對李小美關於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請求亦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駁回李小美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小美不服,提起上訴(sù)。

  二審判決

  如果使用微信等社交媒體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點,明顯占用瞭(le)勞動者休息時間的,應當(dāng)認定爲加班。

  二審法院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産(chǎn)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bàn)法。”

  根據勞動部《關於(yú)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bàn)法》(勞部發[1994]503号)規定,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 。

  本案中,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公司未進(jìn)行“不定時工作制”審(shěn)批。

  李小美的工作崗位爲“産(chǎn)品運營”,李小美主張的加班爲利用微信、釘釘等社交媒體與客戶及員工的溝通,從(cóng)在案證據來看,李小美往往以微信等作爲工作媒介進行溝通。

  從(cóng)李小美提供的微信記(jì)錄等證據特别是李小美提交的《假期社群官方賬号值班表》來分析,公司存在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及休息日安排李小美工作的情形。

  本院對此認爲 ,随著(zhe)經濟發展及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勞動者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可以通過電腦、手機随時随地提供勞動,不再拘束於(yú)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地點、辦公工位。

  特别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等情況並(bìng)不鮮見,對於此類勞動者隐形加班問題 ,不能僅因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工作來否定加班,而應虛化工作場所概念,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提供瞭(le)實質工作内容認定加班情況。

  對於(yú)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使用社交媒體開展工作已經超出瞭(le)一般簡單溝通的範疇 ,勞動者付出瞭(le)實質性勞動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體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點,明顯占用瞭(le)勞動者休息時間的,應當認定爲加班。

  法院判決

  本案中,雖然公司稱值班内容就是負責休息日客戶群中客戶偶爾提出問題的回複,並(bìng)非加班,但根據聊天記錄内容及李小美的工作職責可知,李小美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體工作已經超出瞭(le)簡單溝通的範疇。

  且《假期社群官方賬号值班表》能夠證明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小美利用從事社交媒體工作的事實,該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有别於(yú)臨時性 、偶發性的一般溝通,體現瞭(le)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應當認定構成加班 ,公司應支付加班費。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本院注意到由於(yú)利用社交媒體的加班不同於(yú)傳統的在工作崗位上的加班,加班時長(zhǎng)等往往難以客觀量化,用人單位亦無法客觀上予以掌握。

  且本案中的加班主要體現爲微信群中的客戶維護,主要以解答問題爲主,勞動者在加班同時亦可從(cóng)事其他生活活動,以全部時長(zhǎng)作爲加班時長(zhǎng)亦有失公平。

  因此,對於(yú)公司應支付的加班費數額,本院根據在案證據情況予以酌定,綜合考慮李小美加班的頻率、時長(zhǎng)、内容及其薪資标準,本院酌定公司支付李小美加班費3萬元。

  綜上,二審改判公司支付李小美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期間(jiān)加班費(fèi)30000元。

  案号:(2022)京03民終(zhōng)9602号(當(dāng)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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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4-2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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