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chǎng)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工傷保險制度最主要的宗旨是維護工傷勞動者的救治權與經濟補(bǔ)償權,現實中法院爲最大限度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可能會對工傷的認定做出相應的擴大解釋。
請看如下案例。
員工工作期間(jiān)抽煙被撞,人社局不予認(rèn)定工傷,員工不服訴至法院
吳某是武漢某公司的員工,從(cóng)事倉(cāng)庫調度工作。2019年4月5日,吳某在門衛室打卡後去食堂吃飯,吃完飯後按照公司規定九點在倉(cāng)庫集合開始上班。
因公司規定不準在倉庫裏面抽煙,吳某上瞭(le)一會班後便出倉庫門準備(bèi)抽煙,9時30分,在盤龍城宋崗路佳海工業園織錦服裝廠旁道路,駕駛人葉某駕駛号牌爲鄂A××的小型轎車從織錦園服裝廠由西向東行駛出來,與駕駛員張某停放在道路上号牌爲鄂A××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後又撞到正在倉庫門口抽煙的吳某。
事故造成吳某失血性休克、創(chuàng)傷性脾破裂、脊柱骨折的後(hòu)果。後(hòu)經交警認定,吳某在此次交通事故認定爲“無責任”。2019年8月2日,吳某向X市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人社局:吳某的工傷申請(qǐng)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工傷認定條件,不予認定爲工傷。
人社局認爲:吳某工作地點在佳海工業園内,該園區有多家單位,吳某的工作應當在其管理的倉庫内,其外爲園區公共道路。吳某系因個人外出倉庫抽煙而在倉庫之外的園區道路上受傷,個人抽煙不屬於(yú)工作原因,也並(bìng)非因工作需要,故其發生工傷時間地點不屬於(yú)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
吳某不服工傷認(rèn)定結(jié)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吳某在工間休息時所受的傷害屬於(y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chǎng)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審法院認爲:其一,吳某系倉庫調度員,負責看管倉庫、清理貨物和發貨,其工作地點應當涵蓋倉庫及貨物裝卸的合理區間,事發地點位於(yú)院右側栅欄處且距離倉庫門口不到10米,應屬不超過合理區間的範圍。其二,“因工作原因”應當包括工間休息時的待工休整。吳某的工作性質具有間斷性的特點,其工間休息時間屬於(yú)工作時間的一部分。吳某於(yú)工間休息時間吸煙與喝水、進食具有相同的性質,是爲瞭(le)提神、恢複身體疲勞,屬於(yú)待工休整,應當屬於(yú)“工作原因”的範疇。
 人社局及武漢某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人社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一、吳某不是在工作場所内受到事故傷害;二、抽煙不是生理需要,與進食和飲水有本質的區别,工作中外出抽煙不應當認定爲工作原因。武漢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個人抽煙與工作無關,也非因工作需要。
二審法院判決(jué):駁(bó)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二審法院認爲:吳某在未完全脫離工作場所的合理區域的情況下,利用工作時間内合理的間隙休息時間,在倉(cāng)庫大樓院門口右側(cè)鐵栅欄旁吸煙,其行爲的實質是實現自身的休息權利,應視爲工作的延續,故其由此受到的事故傷害認定爲工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
結合上述案例,筆(bǐ)者認爲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過程中,可以採(cǎi)取以下方式降低工傷事故的發生及賠付帶來的風險:
1、爲勞動者依法繳納社保,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賠付風險。用人單位雖然無法把控工傷的發生及認定,但是在已爲勞動者依法繳納社保的情形下,勞動者發生瞭(le)工傷事故,用人單位也僅在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bǔ)助金等工傷待遇賠付上承擔支付責任,其餘工傷待遇項目均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支付,有效地分散瞭(le)用人單位的工傷賠付風險。
2、如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爲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話,務必購買商業财産保險。目前市面上,商業保險公司針對勞動者工傷待遇賠付的險種分爲人身保險以及财産保險。因人身保險的标的爲勞動者的壽命或身體,所以勞動者在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賠付後,仍然可以再次獲得商業保險公司的賠付,對於(yú)用人單位來說並(bìng)不能降低自身風險。而财産保險的标的爲用人單位就勞動者的工傷事故承擔賠償責任而造成的本身的經濟損失,故可以更好地降低工傷賠付帶來的風險。
3、因第三人造成的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賠付後,應在一年内向第三人追償(cháng)。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cháng)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cháng)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cháng)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cháng)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cháng)責任。雇主承擔賠償(cháng)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cháng)。
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是一種高級的雇傭關系,用人單位視爲雇主,勞動者即爲雇員,此處可類比於(yú)雇傭關系,在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cháng)義務後獲得對第三方的追償(cháng)權。
4、用人單(dān)位在用工過程中也應落實安全生産(chǎn),加大安全生産(chǎn)培訓力度,提供符合法律及行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以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也可降低工傷事故的發生。
行政決(jué)定書:武人社工險決(jué)字(2019)第1246号《不予認(rèn)定工傷決(jué)定書》
一審(shěn)案号:(2019)鄂0102行初414号
二審(shěn)案号:(2020)鄂01行終(zhōng)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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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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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4-17 1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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