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於(yú)2010年4月15日入職上海複出公司。2017年1月10日、2018年1月10日,公司分别向謝某發出兩份年休假征詢單,謝某在該兩份征詢單上以勾選的方式表示自願放棄2017年、2018年帶薪休假,並(bìng)在表上簽字確認。2018年7月31日,雙方終止勞動關系。
2018年10月16日,謝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15天和2018年度8天應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16,919.54元,謝某稱(chēng)在年休假征詢單(dān)上簽字是被迫的。
仲裁委對(duì)謝某的仲裁申請不予支持,謝某不服裁決(jué),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爲負責,根據謝某簽署的“年休假征詢單(dān)”顯示,謝某已明確(què)表示放棄2017年度與2018年度的年休假。
謝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其簽署的“年休假征詢單(dān)”也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謝某也未能證明其在受到脅迫的情形下所爲,故對(duì)謝某要求複出勞務公司支付2017年10天、2018年5天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計11,034.48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謝某不服,需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jué):謝某系自願放棄年休假,又要公司折算工資缺乏依據(jù)
本院認爲,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兩份“年休假征詢單”顯示,謝某已書面表示自願放棄2017年、2018年帶薪休假。謝某雖稱(chēng)系被迫簽字放棄帶薪休假,但並(bìng)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
故本院認爲,謝某系自願放棄2017年、2018年帶(dài)薪休假,其現要求公司因未安排其休年休假而支付其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缺乏依據。故對(duì)謝某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10天、2018年5天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11,034.48元的訴訟請求,本院無法支持。
謝某仍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請(qǐng)再審(shěn)。
高院裁定:無證據(jù)證明“年休假征詢單(dān)”是在欺詐、脅迫情形下簽署,申請再審理由不成立
高院認爲,根據謝某簽署的“年休假征詢單”等證據,謝某並(bìng)無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簽署“年休假征詢單”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原審認定謝某已明確表示放棄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年休假,對謝某關於(yú)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折抵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本院予以採納。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bó)回謝某的再審申請(qǐng)。
案号:(2020)滬(hù)民申644号(當(dāng)事人系化名)
員工可以自願放棄年休假嗎(ma)?當(dāng)然可以。
《企業職工帶(dài)薪年休假實施辦(bàn)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本案中,勞動者在“年休假征詢單”上以勾選的方式表示自願放棄2017年、2018年帶薪休假,並(bìng)在表上簽字確(què)認,可以理解爲“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單位隻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可,無需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的工資。
本案中勞動(dòng)者稱(chēng)其簽字是被迫的,怎麽理解“被迫”?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貫徹(chè)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2021.4.6日)第4條規定,以給自然人及其親友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榮譽、隐私、财産(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榮譽、财産(chǎn)等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其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爲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脅迫。
勞動(dòng)者在仲裁訴訟階段都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是指“被迫”的情況下簽字,當(dāng)然其請求無法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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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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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3-31 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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