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4日,孫某入職陝西惠特公司。2016年5月4日,雙方訂(dìng)立瞭(le)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孫某的崗位爲銷售崗位;工作時間爲不定時工作制。
2019年12月9日,孫某生育一子。孫某申請瞭(le)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5月7日産假。(小編(biān)注:根據《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陝西省産假天數爲法定産假98天的基礎上增加産假60天,即共計158天)
産(chǎn)假期間,孫某向公司申請縮短休産(chǎn)假,理由是因工作需要,提前返崗(gǎng),放棄後續假期,申請休産(chǎn)假期間爲2019年12月2日到2020年4月10日。
孫某在公司工作期間(jiān),公司爲孫某繳納瞭(le)社保。
2021年6月24日,孫某離職,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産(chǎn)假期間提前上班的補(bǔ)償性工資33300元及支付其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9月2日每天1小時共計168小時的哺乳假加班工資18900元,仲裁委未支持。
孫(sūn)某不服,起訴(sù)到法院。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産假,産假期間可以享受工資或生育補貼。公司已經向孫某支付瞭(le)孫某産假期間即2019年12月2日到2020年5月7日産假期間的全部工資。孫某在其産假期間,申請變(biàn)更假期,提前上班,系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孫某主張公司應支付其産假期間提前上班的補償性工資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依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内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所在單位確(què)因特殊情況無法保證哺乳時間並(bìng)提供哺乳條件的,經單位與本人協商,可以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比照生育津貼标準發給津貼。孫某在哺乳期内的工作時間是不定時工作制,且孫某並(bìng)未向公司申請哺乳假,故孫某主張哺乳假加班工資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提起上訴】
孫(sūn)某不服,提起上訴(sù)。理由如下:
我於(yú)2019年12月9日生小孩,産假開始日期爲2019年12月2日,應休到2020年5月7日,共計158天。2020年4月1日我受命擔任陝西省辦經理。2020年全國經曆瞭(le)嚴重的新冠疫情,在我正常休假期間,公司應正常發放工資,而實際上我在部分産假期間在正常工作,屬於(yú)加班,公司應當給予補償。
2、我從2020年4月1日至孩子一周歲2020年9月2日共計168個工作日均在上班,在哺乳期内公司應當給我每天1小時的哺乳假,共計168個小時。我沒有休168小時的哺乳假,應享有工資補(bǔ)償(cháng)。
公司意見:孫某應享有158天産(chǎn)假,實際休131天,提前27天返崗,單位已經支付産(chǎn)假期間的工資120867.78元,孫某放棄部分産(chǎn)假提前上班是對産(chǎn)假權利的自由支配,並(bìng)非單位要求而是孫某自願結束産(chǎn)假提前上班,孫某該項請求不應當支持。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爲,關於(yú)孫某要求公司付其37天産假生育津貼共33300元及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9月2日每天1小時共168小時哺乳假加班工資18900元的請求,孫某主張該産假生育津貼爲其産假工資。本院認爲,孫某在産假期間,申請變(biàn)更假期,提前上班,以及其未申請休哺乳假,均是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公司已經支付孫某上述期間的工資,孫某要求公司再爲其支付一倍上述期間的工資,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2)陝(shǎn)01民終12328号(當(dāng)事人系化名)
小編(biān)注:上述案例中所涉及的哺乳期未安排哺乳時間情況,司法實踐中有地方法院已有相關指導性意見可供參(cān)考,具體可參(cān)見上海高院的會議紀要。
上海高院民事審判庭2014年第三季度庭長例會研讨紀要(民一庭調研與參(cān)考[2015]11号)2、關於(yú)未安排哺乳時間能否視爲加班,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的問題。
女職工休完産假後到公司正常上班,但公司未安排女職工享受每天一小時的哺乳時間,現公司與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女職工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每天未享受的1小時哺乳時間的加班工資,實踐中對公司是否應支付該加班工資的問題未形成統一意見。1990年《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bàn)法》第15條和2012年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9條僅規定:“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内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内爲哺乳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但未規定女職工未享受1小時哺乳時間的視作加班。同時,女職工享受的産後1小時哺乳時間在性質上屬於(yú)勞動保護。傾向意見認爲,女職工未享受1小時哺乳時間的不屬於(yú)加班,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訴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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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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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3-27 1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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