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實踐中有些勞動者可能在即将連續工作滿10年之前勞動合同期滿,但又正好出現上述情形,當合同續延後就滿10年,這種情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應當支持?本條對此進行瞭(le)明確(què),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期滿,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並(bìng)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仍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的,視爲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關於(y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讀」:本條實際上規定瞭(le)視爲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兩種情形:1、勞動合同解除或者期滿,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仍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的;2、勞動合同解除或者期滿,用人單位未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並(bìng)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仍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關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上述兩種情況下“繼續留用”的,實際上将導緻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經無法避免,因爲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已經具備。
第十四條 用人單(dān)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確(què)定除勞動合同期限以外的勞動合同内容。
「解讀」:本條的出現,又破解瞭(le)用人單位一個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絕招”。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使出如下招數:當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並(bìng)不拒絕,但是,用人單位提出對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進行調整,讓勞動者無法接受。本條明確瞭(le)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合同内容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這樣,如果用人單位在新訂合同中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降低勞動者勞動報酬,顯然違背瞭(le)公平合理的原則,用人單位行爲将可能被確認爲無效行爲,以充分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爲安置困難人員就業而提供的給予崗位補(bǔ)貼和社會保險補(bǔ)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适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bǔ)償(cháng)的規定。
「解讀」:本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爲安置困難人員就業而提供的給予崗位補(bǔ)貼和社會保險補(bǔ)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适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bǔ)償(cháng)的規定。如果從結論去推斷,隻能說明在該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勞動者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不建立勞動關系,如果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應當毫無例外的适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bǔ)償(cháng)的規定才對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
第十六條 勞動(dòng)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dāng)納入勞動(dòng)合同的其他事項”,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dòng)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勞動(dòng)紀律”、“勞動(dòng)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dòng)合同的責任”。
「解讀」:“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勞動法中所規定的合同必備條款,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已經沒有該三項條款,但是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又規定瞭(le)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包括“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由於(yú)勞動法是法律,且仍繼續有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屬於(yú)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事項,因此,從這個入口進去,“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又可能出現在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裏面。這是勞動合同法起草時的一個漏洞,本條做瞭(le)補漏的規定。明確瞭(le)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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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廣州日報 |
時間: 2008-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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