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cè)”中,應當(dāng)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就業方式、勞動合同期限等内容。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bèi)查。本條對“職工名冊”應當包括的内容做瞭(le)具體規定,更富有操作性。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dāng)自用人單(dān)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時間。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存在一種誤解,認爲這裏的“連續工作滿十年”也應當從(cóng)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連續10年。本條“連續工作滿十年”爲勞動者入職開始計算,消除瞭(le)實踐中的誤讀。
因行政命令、業務劃轉等非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勞動者轉到新用人單(dān)位工作並(bìng)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dān)位的工作年限合並(bìng)計算爲新用人單(dān)位的工作年限。
「解讀」:注意本條規定的是行政命令、業務劃轉等非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勞動者“轉到”新用人單位工作並(bìng)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實踐中有一些用人單位先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bìng)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再要求勞動者與新用人單位工作並(bìng)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顯然不屬於(yú)“轉到”,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不能合並(bìng)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這也将成爲今後用人單位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一種常見方式。
第十條 用人單(dān)位未在開始用工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後補(bǔ)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依照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解讀」:補(bǔ)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也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狀态超過六個月期限的,再約定試用期也無任何意義,因爲即使你約定試用期,該試用期也已經“履行”完瞭(le)。
第十一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到期後自動續延並(bìng)實際續延的,視爲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關於(y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讀」:由於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合同自動順延,以規避續訂勞動合同的次數,目的是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條破解瞭(le)該規避方法,規定合同到期後自動續延並(bìng)實際續延的,視爲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以這個方法無法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期滿,因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續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dān)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dān)位應當(dāng)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從(cóng)事接觸(chù)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fù)傷,在規(guī)定的醫療期内的;
(三)女職(zhí)工在孕期、産(chǎn)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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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廣州日報 |
時間: 2008-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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