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号:汕府[2012]101号 發文日期:2012-07-22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号)、《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号)和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号)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對我市2012至2013年度社會保險費征收和社會保險待遇标準作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費基數 (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從2012年7月份起,繳費基數上限爲11289元,即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爲2103元,即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加上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差的四分之三的60%。 (二)個人繳費以本人當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收入爲繳費基數,高於繳費基數上限11289元的,以上限爲繳費基數;低於繳費基數下限2103元的(含當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爲零),以繳費基數下限爲繳費基數。繳費單位以本單位相應險種繳費個人當月繳費基數的總額計算繳納相應險種社會保險費。 (三)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根據其收入狀況在我市繳費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 (四)我市國有企業改革職工分流安置中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以我市本次社保繳費基數下限2103元及年遞增5%的幅度爲繳費基數。 (五)由於我市已執行城鄉一體化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改爲按自然年度結算,即每年1月1日起調整基數並執行。因此,今後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調整另文通知,今年7月至12月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仍按原标準執行。 二、繳費比例。我市各項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按現行标準計征。 三、調整待遇标準。我市各項待遇标準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四、本通知内容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市地稅局負責解釋。 五、本通知内容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2-8-17 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