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處在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再加上針對勞務派遣的相關法律不完善,往往容易成爲“沒人管”的弱勢群體,合法的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市總工會昨天發布關於履行工會職責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勞務派遣工會員在用工企業期間,用工企業工會應督促企業對勞務派遣工履行法定義務,保障其合法權益。用工企業工會應與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對會員組織活動、權益維護的責任與義務。如勞務派遣公司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用工企業工會應發展勞務派遣員工加入用工企業工會。 除關注勞務派遣員工,工會在參與勞動合同制定、處理企業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和裁員等方面将更加積極。據悉,參與制定和修改勞動合同文本時,工會要代表職工對合同文本中有關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和終止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及工資支付辦法、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教育培訓以及違約責任等内容提出明確意見和建議。 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工會将有權核實理由。對企業處理不妥的事宜,工會應要求企業重新處理,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予以糾正,起到監督的作用。 同時也有人對此提出質疑,認爲這樣的“談判”隻是治标而不治本,不能決絕根本的問題。這樣還會讓企業衍生出針對工會的一些方法。他們認爲改革的根本是制度上的完善,隻有制定完善的制度和法律才能徹底的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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