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範圍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裏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産資料的脫離爲特征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産活動已不成爲主要社會生活内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标準)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标準。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爲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爲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爲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2)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3)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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