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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工傷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勞社發〔2008〕21号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按照省委 、省政府《關於争當實踐科學發展觀排頭兵的決定》(粵發〔2008〕5号)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爲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增強工傷保險保障功能,現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妥善解決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問題

(一)老工傷人員的範圍以及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

1.截止1998年11月1日(《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之日),國有或集體所有制企業按照《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規定》(粵府〔1992〕9号)規定參加我省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在其參加工傷保險之前,該企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傷人員,屬本通知所稱“老工傷人員”:

(1)因工死亡的職工;

(2)因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現仍在原單位的在職職工;

(3)因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 ,已經辦理退休(含已社會化管理的)並在我省領取養老金的人員。

2.上述老工傷人員2008年10月1日後産生的舊傷複發醫療費、工傷康複費、生活護理費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範圍、标準執行。

3.具體辦理程序和辦法由各統籌地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二)工傷保險原實行行業統籌管理的企業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我省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其整體參保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從整體參保之日起,其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二、明確患職業病人員的認定和待遇支付辦法

(一)職業病發生單位(即依法取得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上所載明的用人單位)屬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内的,職工在離開職業病發生單位兩年内,被診斷、鑒定爲患職業病的,其在被診斷、鑒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並作出工傷認定。

(二)職工按照本條第(一)項的情形被認定爲工傷的,如果職業病發生單位在其離職前已經爲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相關待遇費用。

職工按照本條第(一)項的情形被認定爲工傷的,如果職業病發生單位在其在職期間沒有爲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标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三、統一按上限計發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計發标準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限,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各地要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調整,實施情況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四、落實行業差别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制度。各地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别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具體實施辦法,定期調整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促進企業做好工傷預防工作。

五、拓寬工傷預防費用使用範圍。工傷預防費除可以使用於安全生産獎勵、工傷保險宣傳教育培訓外,允許用於補助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企業工傷事故與職業病危害風險進行評估等項目 ,促進工傷預防的開展。

六、擴大工傷康複受益面。各地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大工傷康複費用投入和使用力度 ,加強工傷康複組織實施,對於較重的傷殘職工以及需要職業康複的工傷職工要及時進行康複 ,確保工傷職工獲得優質工傷康複服務。

各地在執行中有什麽問題,請及時向省廳反映。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一日

作者: 來源: 廣東省勞動廳 時間: 200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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