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底前,南京所有在職職工将全部進醫保。日前,《南京市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bàn)法實施細則》正式出台,根據此新政策,南京所有在職職工年底前都必須進醫保,同時,職工失業後個(gè)人賬戶還可繼續使用。
在職職工強制進醫保
勞動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用人單位今後如果想玩貓膩不給職工參保将是不可能的瞭(le)。新政策明確(què)規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政府強制性社會保險,南京市各類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含單位退休、退職人員),都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同時鼓勵靈活就業人員參保。
已經參(cān)加南京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省級養老統籌的在甯單位、尚未參(cān)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在2008年年底前爲本單位職工辦(bàn)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參(cān)保手續。目前仍未參(cān)加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也應當在今年年底前辦(bàn)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參(cān)保手續。2008年年底前仍未辦(bàn)理參(cān)保手續的單位,由地稅部門按規定的社會保險基數代扣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在辦(bàn)理社會保險關系中止手續後,就業轉失業人員個人賬戶結餘資金可繼續使用,但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大病待遇;當其重新就業時,在新錄用單位續辦(bàn)參(cān)保手續後,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大病待遇。
職工(含靈活就業人員)在本市各統籌地區間流動,並(bìng)按規定辦(bàn)理社會保險關系轉接手續的,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可合並(bìng)計算。職工調離本市,在辦(bàn)理社會保險關系終止手續後,可将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職工從外地調入本市的,按規定重新辦(bàn)理醫療保險。
個人賬戶劃入比例
這是參(cān)保職工比較關心的問題,記者瞭(le)解到,在職職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爲繳費基數。
統籌基金按下列比例劃入個人賬戶:35周歲及以下,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劃入;35周歲以上至45周歲,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4%劃入;45周歲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7%劃入;退休(職)人員按本人上月基本養老保險實發養老金的5.4%劃入;其中,月劃賬金額低於(yú)50元的(含按規定應由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救助費,下同),其差額部分由統籌基金補(bǔ)足到50元/月;70周歲以上退休(職)人員月劃賬金額低於(yú)60元的,補(bǔ)足到60元/月;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月劃賬金額低於(yú)70元的,補(bǔ)足到70元/月。
繳費年限不足可補繳
職工辦(bàn)理退休手續時,如在職期間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不足的,需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按單位費率補(bǔ)足所差年份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後應當連續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在符合下列條件時,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已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bìng)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前的基本醫療保險實際連續繳費年限不少於(yú)10年。凡不足上述繳費年限規定的,需在退休時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按單位費率補足所差最長繳費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可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實際連續繳費年限從(cóng)其最後一次參(cān)加基本醫療保險之月起計算。
| 作者:
|
來源: 金陵晚報 |
時間: 2008-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