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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養老保險10月1日起可在省内“漫遊”

從今年10月1日開始,浙江職工養老保險将實現省内“自由漫遊”:在浙江務工的中國公民,從一個城市跳槽到另一個城市,其養老保險關系可以“無障礙”随身帶走。

日前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瞭《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明確規定:“各地對省内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不得設置限制條件”,並要求省政府制定保障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續接的具體辦法 。

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分爲兩個部分,一是統籌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财政投入、社會捐贈、基金利息收益等組成;另一部分是個人賬戶資金,由參保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形成。

職工轉移時要滿足許多條件,比如要有當地戶口、必須拿到當地社保機關的接收證明等等,手續頗爲麻煩,有時跑七八個單位也不一定能辦(bàn)下來。因此許多外來務工人員往往會選擇從(cóng)原地退保,到新城市時重新辦(bàn)過。今年僅在杭州市區就有超過萬人退保,建築等人員流動性較大的行業隻有一半左右的本地固定員工及技術人員願意享受統保待遇。

根據規定,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範圍轉移時,職工隻能轉移個人賬戶内的社保資金,統籌賬戶内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則被留在瞭工作所在地,退保也是如此。雖然浙江現行條例對省内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做出瞭原則規定,但由於個人賬戶資金儲存額較少,職工退休後所需的養老金主要是從統籌賬戶支取。

同時,統籌地區對基金平衡承擔保底責任,爲減輕本地養老保險基金的壓力 ,一些地方、特别是發達地區往往不願意其他城市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地。但是對“轉出”城市而言,帶走的隻是個人賬戶資金,統籌賬戶内資金則成瞭當地一筆可觀的“收入”,所以對退保要求都予以滿足。一些地方對年齡較大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轉入設置瞭限制條件,不利於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

鑒於(yú)這些情況,此次修改明確(què)提出,“各地對省内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不得設置限制條件”。

8月11日,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副主任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家組成員張翼在浙江台州透露,國家正在研究建立可轉移的養老保險制度,預計這項政策最快可以於年内出台。

張翼在台州考察時表示,目前全國流動人口在1.5億以上,其中由農村流向城市的就有1.3億人。由於(yú)他們的就業流動性大,很不穩定,導緻大量跨省參加社會保險十分困難,從一定程度上阻礙瞭(le)人口的有序流動,更讓他們年老之後可能面臨生計難題。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溫家寶總理指出要“加快省級統籌步伐,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辦法”。據瞭解,在社會保障全國範圍内跨省接續實施之前,長三角地區已經著手探索區域内“社保一卡通”。不少專家均表示,長三角地區有需求也有條件在全國首先實現社保卡的互通互用。


作者: 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時間: 20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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