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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部門認定華爲萬人辭職事件無效

迫使勞動者辭職後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者“工齡歸零”;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通過非法勞務派遣;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等規避行爲——統統被認定是無效行爲。

近日,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聯合制定下發《關於适用〈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在廣東省實施。由此,廣東省的勞動争議糾紛不需要仲裁就可以進入訴訟程序,有效解決瞭仲裁和審判中容易出現的“脫節”問題。

這次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實施的“裁審聯合發文”和“裁審統一标準”,在全國首開先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zhǎng)淩祁漫表示,《指導意見》起到瞭(le)“三種銜接”的作用,即審判程序與仲裁程序的銜接、審判程序中案件管轄的銜接和新舊調處機制之間的銜接。

珠三角勞動争議案件占全省的96.5%

黃保開是東莞市南城華裕制罐加工廠的一名工人,他和另外42名工友罷工、堵路,目的就是要求老闆支付兩年的加班費,經勞動仲裁被駁回後,他們把老闆告上瞭法庭。

在東莞市東城人民法庭的調解下,黃保開拿到瞭(le)5000多元的加班費。律師嚴偉告訴記者,43名工人一共拿到瞭(le)近20萬元的加班費 ,比實際應該支付的還多瞭(le)7萬多元的經濟補(bǔ)償金。

負(fù)責該案審理的法官羅簡榮認爲採(cǎi)取這樣的方式是最好的,他說:“案件如果判下來,無論是誰赢,都會将矛盾尖銳化,讓雙方滿意很難的。”

新出台的《指導意見》首次明確瞭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及追索時間。根據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否認有加班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以已經勞動者確認的電子考勤記錄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用人單位的電子考勤記錄應予採信。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工資,原則上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如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數額確實無法查證的,對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一般不予保護。

今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部分企業存在的用工不規範、管理不到位、關系不清楚等問題逐步暴露,勞動者維權意識提高,廣東省勞動争議大量上升。特别是5月1日《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生效,随著勞動仲裁取消收費 、申請仲裁時效延長 、勞動争議處理範圍擴大等新規定的實施,廣東省勞動争議處理工作面臨更加嚴峻形勢。

今年1~6月 ,廣東省各級勞動仲裁機構受理勞動争議案件數是去年同期的3倍,已達到去年全年總數的107%,僅5月與去年同比增長(zhǎng)250%,增幅超過100%的地級以上市有11個,珠三角部分地區出現案件“井噴”,廣州、深圳、東莞、中山、佛山、惠州6市處(chù)理案件數占到全省勞動仲裁處(chù)理案件總數的90%.

截至6月30日,廣東省法院上半年新收勞動争議案件39767件,同比增加瞭(le)24338件 ,增幅達157.7%;其中,珠三角地區上半年新收38381件,同比增長(zhǎng)160.1%,案件數量占到全省的96.5%.

“東莞塘下鎮上半年審理的4988件案件中,3000件就是屬於(yú)勞動争議的案件。”東莞市人民法院院長葉柳東向記者透露,這類案件“飛漲”給辦(bàn)案人員帶來極大的壓力,他們接下來會借助電腦網絡、常規案件模塊、到“對口”法院借調書記員、通過人大認命人民陪審員等方式,提高辦(bàn)案效率。

“華(huá)爲萬人辭(cí)職事件”行爲無效

在新《勞動合同法》即将實施前,在媒體上熱炒的莫過於“華爲萬人辭職事件”,大批華爲員工被要求重簽勞動合同,工齡從零開始計算。緊接著,華爲出台瞭一項新規定,工齡在8年以上的員工可辭職後再上崗,從老員工變成“新人”,同時獲得一筆補償金。

華爲認爲,這是爲瞭(le)“激發企業的活力和創(chuàng)造力”,讓員工重新簽合同也是爲瞭(le)理順勞動關系 。

此前,勞動部門對此事認定是“勞資雙方自願協商的結果,公司的新《規定》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無違法之處。”

如今,勞動部門有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雖然《指導(dǎo)意見》不是專門針對該事件,但恰恰是對類似華爲的做法進行瞭(le)限制和無效的認定。


作者: 來源: 中國青年報 時間: 200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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